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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21號令增訂公布1118-1條文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章  扶養

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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