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例題【設定給分指令】
之理論根源與實證(二)
一、答題風格:
(一)法律學是科學,實例題之處理,是一種
技術,也是一種藝術,藝術創作有其風
格,實例題亦不例外。
(二)實例題答題風格由五項因素所組成:
(此為王澤鑑老師最重視部分)
1.法律條文之引用:
實例解題,須引用法條,尤其是支持某
項請求權之條文,而條文之引用應視其
題旨書寫條號或條號與條文內容。
2.把握重點:
每一實例題均有其重點問題,即「考點」
答題成敗,實繫於可否針對考點而為回答
論述,其他次要問題,則不必論及,否則
即淪為「不能權衡輕重,應詳而未詳,應
略者,長篇累牘」之離題,而分數低落。
(例題)國中生甲、乙為摔角遊戲,乙不甚傷害
甲之頭部,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3.判例與學說之徵引:
在遇有爭議性或需說明性之法條意涵或
條文內之某概念宜徵引實務或學說而為
解釋,以明其適之範圍。如§19Ⅱ結婚
行為能力。§190動物佔有人。
4.理由構成:
即利用論證方式,來依邏輯體系說明
何以得此一結論。
註:3、4是相輔相成,相互為用。
5、法律文字:
法律文字之基本特色有:
(1).使用專門術語,依其固定意義
為之(無效、抗辯、效力未定)
不容混淆。
(2).須客觀、嚴謹、精確及合乎事
理,應避免流於情感誇張主觀
或日常用語。
二、解題之體裁(內容、架構):
(一)鑑定體裁
1.鑑定,在於證明某一特定請求權
基礎的存在,因此須備有:
1問題應先行提出
2逐步檢討請求權基礎是否存在
3結論至於最後
2.細項解說:
(1)問題之提出:
實例
1.甲向乙請求返還A車,關於其請求
權基礎,首應檢討者為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
2.倘具備民法(以下稱本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甲即
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本題,應檢討者,係甲得否向乙
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
(2)逐步證明請求權基礎之存在:
1.對於提出之問題,應逐步求證之,
檢討特定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是否
具備。
2.在求證的過程中,推論上所使用
的文字,為「因此」,「由此可
知」「準此以言」,「從而」,
「故」,「是以」,「職是之故」
「所以」…。
◎實例:要約與承諾趨於一致,
故租賃契約成立,因此
承租人得 向出租人請
求交付租賃物,茲因可
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
致未能給付,故承租人
得依民法254條之規定
解除契約
(3)結論:即對於所提出之問題為一肯定
或否定之結語、論斷。
實例示範鑑定體裁為主要
(例題)甲於三月一日,以十萬元向乙購買
某隻名犬約定於三月三日交付甲即
以十五萬元轉售於他人,約定三月
四日交付。甲之同行丙於三月二日
聞知此事,即以十三萬引誘乙將該
犬讓售於己,並即交付,以破壞甲
在交易上之信用。甲得對乙及丙主
張何種權利?
(解說)
(一)甲對乙得否依民法(以下稱本法)
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1.基於有效成立之買賣契約,乙負有
交付並移轉該犬所有權於甲之義務
(本法第348條)。
2.乙將該犬轉售於丙屬因可歸責於自
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得依本
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3.甲依其預訂計劃可得知預期利益
五萬元,得請求乙賠償之。
甲得依本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向乙
請求五萬元所失利益之賠償。
(二)甲對丙,應檢討者,係甲得否本法
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向丙請
求損害賠償:
1.依通說皆認「債權」因不具其公示
性,對世性,較不易為第三人所知
悉,故無從為主觀注意義務之履行
因此對債權之侵害,應非本法第18
4條第1項前後所指。
2.惟丙以高價購買此犬,旨在破壞甲
之信用,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甲自得依本
法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請求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法第216條)
3.甲之損害,在於丙於乙受讓該犬所
有權,故甲得依本法第213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丙移轉該犬之所有權,
以回復其原狀。
本題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並受讓該犬
之所有權而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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