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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刑法題目並印證解題之科學邏輯

       =找出你分數無法飆高的關鍵原因=

 

經典題型

 甲拿刀欲殺乙,乙為求自保,不得已,只好撿

 起地上石頭,朝甲身上丟去,希望將甲擊傷,

 阻其行為,未料石頭未打中甲,反而丟中路過

 之丙,丙手上持一價值五十萬名貴花瓶,當場

 被石頭擊中,滅失,試問

(一)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二)乙之行為若已成立犯罪,其刑責應如何

      論斷之?

 

依科學精準審題公式來思考

 關於此一刑法題目,首先,必須由答題指標著

 手答題指標的確定,就是找到並奠定思索根基

 點這二題之指標皆在問『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由指標可知:1.行為主體為乙,2.須以乙之行

 為為論究之重點,至於『論處』就是探究乙之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如何予以刑罰。有無犯

 罪?當然須乖乖從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

 罪責,一一逐步檢討,所以此二題之檢索思

 根基點必須,找出乙之行為,並依三階ㄧㄧ去

 檢討。當然這二小題都有二個行為客體甲及丙

(題目一)與丙之花瓶(題目二)。

 

 此時宜先檢討乙對甲之行為

(一)、乙對甲之行為「丟擊」。(即以石頭

        丟擊甲)

     1.很多人在此,都不肯從審題之的七個要

       素一步步論究,難怪會丟三掉四,思考

       如天馬行空,終混成一團,問題重重。

       又乙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普通傷害罪

     2.乙具有構成要件主觀殺害故意。乙以作

       為方式著手實行傷害之客觀行為又依乙

       之行為過程觀之,顯具手段偏差,致誤

       中丙結果。刑法第277條第1項,依條文

       規定,須有ㄧ定結果之發生始足當之。

       惟乙之行為未生該罪要求之結果,且本

       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乙之行為並

       不該當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3.乙對甲之行為既未該當第277條第1項之

       特別犯罪構成要件,又無其他犯罪足以

       該當,依刑法第1條規定, 乙對甲之行

       為不成立犯罪。

   綜上所述,乙對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各位注意看,乙對甲的行為既不構成要件該當

 性,當不被推定具有形式違法性,不具有『違

 法性』,自無須再論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各

 位,這時就不必去管乙對甲的行為是否出自自

 保之正當防衛的任何問題。

 

(二)、乙對丙之行為亦因為丟擊丙,致丙之

        名貴花瓶滅失的情形下:

     1.各位仍然要腳踏實地,逐一檢視。

     2.特別注意!!! 很多人在此都誤會乙為求

       自保而丟擊石頭於甲,故乙對丙亦應有

       『正當防衛可以援用!』 錯!!!! 各位

       在看乙對丙之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當要就其成立要件一一檢視。首先在主

       觀上,乙對丙不具有任何『防衛意思』

       甚至無『緊急避難之意思』,既無防衛

       意思,怎能成立正當防衛呢!!

     3.這就是不肯依邏輯去思考、檢討,而是

       跳東跳西,或以『直覺、反應』為思索

       方向所犯的致命錯誤這個錯誤,足以

       使你平時努力學習的東西,在此全然付

       之流水。

     4.另外,昔日實務在此認為乙對丙之行為

       過失可用『緊急避難』予以阻卻之。為

       現今通說已不採此一看法,於此,附帶

       說明。【請見本文最後之附記】

     5.惟!第354條所要求者,乃行為人主觀上

       需具有構成要件主觀毀損器物故意,乙

       主觀意志既不該當本罪要求,故乙對丙

       之行為不該當 第354條之所指。乙之行

       為不成立犯罪。此時,有無正當防衛之

       情形都可以不必考慮。

 

 在第二小題「若乙之行為成立犯罪,應如何

 定其刑罰」的問題。很多人在此都會上當,用

 第57條檢視一番。其實,這是出題者有心所設

 的『陷阱』。主要是給不依邏輯思考,用

 混的人去中計!因為若乙對甲及對丙的行為皆

 不犯罪,無犯罪又何必去論究刑罰呢?別看題

 目之『倘若,乙之行為有犯罪』幾個字中上當

 因無犯罪就無犯罪,何必倘若呢?也無從倘若!

 

 我主要用意再藉此題目,檢視各位是否肯依法

 學思考,解題邏輯一歩歩去論究、檢討。我ㄧ

 直強調『學習只是手段』,審題之科學邏輯嚴

 謹度、基本法律觀念正確、紮實與不斷的動筆

 練習解題,方是上榜唯一不二法門。惜哉!ㄧ

 般人都只要學習,所以上了一大堆,如流星趕

 月拼命追循終每年皆在考場上不知所云。到處

 探聽哪個老師敎得好,敎得仔細,資料給得十

 分豐富、解題,說明答案內容多麼棒!多麼精

 彩!有用嗎??!!老師再如何厲害,上課及

 解題再怎麼精彩,都是老師自己的!是他厲害

 是他會解題、答題!最主要的是………………

 『你有那麼厲害嗎??!!』

 

 同學们都習慣遇到題目時,自己隨便想ㄧ下若

 有不會時便等著老師給答案。然後在ㄧ聲『歐!

 我知道了』就結束了!等著給答案,不肯依邏

 輯循序一歩歩去檢討,想到什麼就寫什麼,從

 不肯自我訓練,持之以恆去勇敢面對問題,動

 筆寫題目,藉由作題目知己在學習上與邏輯上

 不足。因為人性都好逸惡勞!害怕挫折!不是

 嗎? 而這種心態在國家考試的當天便受到…

 『制裁』。看到落榜成績單,只會怪自己書讀

 得不夠多!課上不夠多!老師敎得不好、資料

 給得太少如此心態,早就註定自己是考場敗手! 

 所以,我強調學習只占百分三十,只要老師所

 敎自己聽得懂,基礎資料讀或背熟,法條明白

 意思並背熟即可。訓練則占百分七十,如何運

 用自己所學,不間斷、不怕苦不怕挫折,天天

 實際去演練去書學答案,從中知自己不足而趕

 快去加強,這才是上榜之不二法門。

 

 不斷訓練自己凡事從邏輯、依歩驟,不求速達,

 不投機取巧,親自練習,書寫每ㄧ個題目;才

 能創造分數、創造奇蹟。否則!你永遠只是個

 到處找讀書技巧,盲從上補習班,訪名師的考

 試觀眾,得取獎盃,永遠無你一份。

 

註記

1.近期以來,學者(以甘添貴為主要)要求主張

  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者,主觀上需具有「緊急

  避難」或「防衛意思」,若欠缺此一主觀要件,

  難以就其行為論以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

2.也就是因為這個見解,加上乙在對甲為防衛行

  為時,主觀上只有「防衛意思」,其對丙主觀

  上根本無「避難意思」存在,甚至乙根本沒看

  到丙路過,既然不知丙存在主觀上亦欠缺「避

  難意思」,實難謂對丙成立「緊急避難」其亦

  無從將「防衛意思」轉化為「避難意思」。故

  乙對丙無法以『緊急避難』阻卻其行為之違法

  性。僅能罪責之『期待可能性』或刑罰減輕原

  因等部分,去作探討而已,這也是近期學者見

  解轉變原因之所在。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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