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停車位可單獨交易 行政院通過物權篇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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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法源編輯室 /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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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二十三日通過民法物權編通則章、所有權章,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物權編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為民事財法重要里程碑.
修法後,都會區的民眾不但可單獨買賣停車位,共有土地亦可靈活分割,將促進土地使用效率。委員表示,過去停車位很難獨立於建物之外單獨買賣,但修正後給予所有人得以處分的空間。
民法物權篇修正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及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明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定義、比例及與基地不可分離的關係。
未來草案實施後,房子與土地不能分開交易,但多人共同共有者,可依比例分拆處分,不少房地產業者表示,相關事項雖在民法未有明文規定,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法等規定,早已行之有年,因此物權篇的修正,對房地產交易影響不大。
在處分共有物的部份,依現行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處分,由於土地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共有土地即可依土地法處理。
至於,未來民法修法後,規定房子與土地未來不可分拆交易,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換句話說,房子與土地的權利依上開規定本來就必須隨同移轉。因此,這部份民法的修正,對於實務上的影響不大。
此外,法定停車位在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中,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故目前只有獨立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自由交易,民法物權篇草案規定,停車位未來也可單獨交易,此部份的修正對於車位交易應具活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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