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研討~~民法解答
甲酒後駕車失控衝撞乙之店面,乙自行未經懸掛妥當之招牌掉落砸傷路人丙,路人丙得否主張甲乙為共同侵權行為?(88年司法官題目)
〈一〉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所謂「共同」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學說及見解向來有主觀說及客觀說,惟司法院六十六年例變字第一號採客觀說,其認為,各行為人之間不以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客觀上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均是造成被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並使其受有損害的原因,即足該當本條之「共同」,而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三〉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並非一請求權基礎,只是關於共同行為人彼此間之賠償責任規範,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結論:丙對甲、乙依第一百八十四條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損害賠償,而甲乙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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