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法律--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看新聞學法律─做完接棒篇 分類:刑事新聞2006/12/13 22:59下面這則新聞有幾點問題:
1.年僅14歲小琪禁不起阿祐屢次要求發生性行為,將第一次獻給他後...:則小琪與阿祐都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被害人,同時也是加害人,如果小琪與阿祐的法定代理人互控對方(小琪與阿祐)合意性交,就合意性交之部分移送法辦,則不僅阿祐,應該連同小琪一起法辦,但在法院審理時,法官得援引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對小琪與阿祐2人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或必免)。
2.至於小偉與小琪發生性行為之部分,小偉應是觸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阿祐在本罪中與小偉成立共同正犯,或是阿祐在本罪中是幫助犯。
3.由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
那請問刑法哪一條犯罪不是公訴罪?凡經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皆為公訴罪,何須強調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
更何況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因此結論應是18歲以上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屬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應主動偵辦。但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檢察官起訴,皆為公訴。
4.因為阿祐是未滿18歲之人,因此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如果小琪的法定代理人不對此部分追訴,阿祐應無犯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罪的問題。所以有問題的應該是,阿祐在小偉對小琪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與小偉成立共同正犯,或是阿祐在該罪中是幫助犯,且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於第229條之1限縮於對配偶犯之者,始為告訴乃論,因此對配偶以外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者,屬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應主動偵辦。準此,警察將阿祐移送法辦乃屬當然!
5.兩人關係更為親密並趁阿祐父母不在家時,多次發生性關係。....這樣算是平日乖巧的愛女...嗎?許多父母僅看到表面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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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女友少男「做」完 叫同學「接棒」
更新日期: 2006/12/13 04:09 記者: 顏玉龍/北縣報導 /轉貼自奇摩新聞
年僅14歲的兩小無猜「偷嘗禁果」,小男生向同學炫耀自己的「性愛初體驗」,同窗好友投以羨慕的眼神並懇求讓他「嘗嘗看」,未料,小男生一口答應,趁與女友翻雲覆雨時,安排同學「接棒」,讓女友一怒告上警局。
就讀台北縣某國中的「阿祐」與「小琪」,兩人如膠似漆,是班上同學人人稱羡的班對。小琪禁不起阿祐屢次要求發生性行為,將第一次獻給他後,兩人關係更為親密並趁阿祐父母不在家時,多次發生性關係。
少男觀念錯誤 死黨第一
阿祐與女友有過「性愛初體驗」後,竟得意忘形,在班上四處向同學誇耀自己的「性能力」,讓同窗好友們聽得瞠目結舌;其中,從未交過女朋友的死黨「小偉」,也想體驗「偷嚐禁果」的滋味,遂向阿祐提議「共享」女友。
沒想到,阿祐竟情義相挺,毫不猶豫答應讓小偉加入「戰局」,一起大玩3P遊戲。六日晚間,阿祐再度趁父母外出時,邀女友到家裡做愛,並私下通知小偉在屋外「待命」,當阿祐完事後,打開房門讓小偉接棒。
原本私密的兩人世界,突然出現第三者,嚇得小琪手足無措,雖極力抗拒同學強行闖入自己的身體,但體形瘦弱的她,無法抵擋對方的攻勢,讓小偉一償宿願,性侵害得逞。
小琪事後向父母哭訴遭小偉性侵害一事,但深愛男友的她,避而不談與阿祐發生性行為;小琪父母得知平日乖巧的愛女被同學欺負,怒不可遏並一狀告上警局。
少女純真 仍為男友求情
小偉到案後坦承性侵小琪,但他向警方供出是取得阿祐的同意,讓承辦員警大吃一驚,並進而得知阿祐與小琪也有過性行為,由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警方依法將阿祐併案偵辦。
一心想讓小偉接受法律制裁的小琪,發現男友也被列為被告,不斷向承辦員警及父母求情,她說,她只想告小偉,盼能放男友一馬;小琪父母雖見女兒所愛非人,但又不忍讓女兒傷心,便向警方表示願意和解,不過,為時已晚,警方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將阿祐及小偉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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