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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走過10年的歷史點滴縮影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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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的一段時期裡,


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


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


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


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威力可大得驚人,


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


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


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


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


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


現在要談論的話題


雖然不是大地震中


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


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


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


掀起洶湧的波濤,


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人


,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


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


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


也都湊上一腳,


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


表達他們對這事件的關心與看法。


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


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


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


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


不會加以特別注意,


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


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


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


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


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


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


後來這位男子


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


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鐘,


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


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的二月間,


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立,


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


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


事情應該告一段落,


不料事隔不久,


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


認為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


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


是去年的九月間,


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


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


也被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


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


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


今年的六月間,


宜蘭有一位林姓男子,


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


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


經警逮捕後還辯稱


「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


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


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


同月,


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


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


要求對方道歉,


對方竟對她嗆聲說:


「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


要告妳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


類似這些案例,


這裡只是略舉一、二,


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


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


速度有如電光火石,


難以具體的數字單位


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


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


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


恣意胡為,


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


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


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


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


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


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想法,


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


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


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


那可真是賺到了!


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


另外,


用同樣因時間過短,


不成立「猥褻」的理論,


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


開合之間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


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


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


為社會治安帶來不安,


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


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


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


幸好


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


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


要各界重視問題所在,


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


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


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


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對付這些「十秒」、「五秒」性騷擾的歹徒,


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以外,


還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的


性騷擾防治法,


該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


對於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都有處罰的規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拾萬元以下罰金。


刑期雖遠較強制猥褻罪


要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


但這條犯罪只要有所規定的行為便能成立,


不需要在十秒、五秒上大做文章。


上述無罪判決的法院


為什麼不依這法判處罪刑呢?


據說是卷內查無被害人提出告訴的資料,


而這些犯罪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


所以法院只好不告不理了!


未來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


遇到此類案件,


必須對被害人問明白要不要告訴,


記明筆錄。以免白忙一場,


還得接受外界的指摘。


(本文登載日期為97821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陳老師的感觸


一切的紛擾,全部源自【猥褻】這個


『不確定法律概念』。


其判斷標準,太過抽象,


如何才算【引起加害者的性慾】?


實在很難訂一個客觀準則


難怪今年的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一科


會將之列為考題,


(實在有點給它找考生的麻煩!)


我建議立法院諸公,


將【猥褻】之具體定義


以「法定解釋」的方式


將之具體、明確化,


使司法者有一個遵循


亦合於憲法『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功德無量,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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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妙的測驗~


人生一定會有壓力,休息一下,看看自己「最近」壓力來自於哪裡?
 
請從下列 6 組數字中,憑直覺選出一組您最喜歡的號碼。
 
 
14926      22763        46514           34711         62230        81539
 
 
 
 
 
   
 
 
 
(答案在下方)




 




 




 




 




 




 




 




 




 




 




 




 




 




 




 




14926 -壓力來源>感情
22763
-壓力來源>健康
34711
-壓力來源>人際
46514
-壓力來源>學業
62230
-壓力來源>工作
81539
-壓力來源>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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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文章)


 


        【思想的廣度】


 


人,重要的不是你站的角度,


而是你思想的廣度
一位老員外,特別喜歡牡丹花,


庭內庭外都種滿了牡丹。
老員外採了幾朵牡丹花,送給一位老翁,


老翁很開心的插花瓶裡。
隔天,鄰居激動的和老翁說:


『你的牡丹花, 每一朵都缺了幾片花瓣,這不是富貴不全嗎?』
老翁總覺得不妥,就把牡丹花全部還給老員外。


老翁一五一十的告訴老員外,關於富貴不全的事情。
老員外忍不住笑說:


『牡丹花缺了幾片花瓣,這不是富貴無邊嗎?』
老翁聽了頗有同感,選了更多的牡丹花,開心的走了。
有智慧的人,不會和不同角度的人爭吵


因為每個人站的角度不同,


說話的方式自然就有所差異,


不管意見和你是否接近,


每個角度的意見都值得去採納。
親愛的,多往積極的層面去思考,


你會發現自己充滿活潑朝氣,


學到的知識更多,任何問題都浮現著隱約的答案。
人,重要的不是你站的角度,而是你思想的廣度。
卡內基:『有偉大的建設,才有無情的摧毀。時代如巨輪,保持原狀,停留原地,就是落伍。
領導者要積極進取,勇敢直前,發揮無限的才能。』


                   【緣份】


記得我讀國中時,我的老師曾跟我講了一個故事.
我一直都印象深刻!
今天心血來潮,想說來給大家聽,
和大家分享這段有意思的故事.............
佛陀---釋迦牟尼佛住世的時候.........
有一天祂對著所有弟子在講經說法
忽然祂叫起了"阿難".....


你拿一個桶子,到前方五里路遠的一個小村莊,


向一個在井邊洗衣服的老婦人,要桶水回來.


 記得態度要客氣和善一點..............."
阿難點點頭,拿著空桶子,


往世尊指示的方向去要水
他想說,這麼容易的事,


一定輕易就能辦妥世尊所交待的任務
走阿,走到了那村莊,


真有位白髮蒼蒼的老婦在井邊洗衣服。


阿難,很有禮貌的向這位老婦恭敬的作揖,


說:"老人家阿老人家,可以跟你要一桶水嗎?"


那老婦一抬起頭望向這年輕人,


不由怒從心生......很生氣的說:
"不行!這口井只能給這村子裡的人使用,任何外人,是不被允許的!"


接著就把阿難給趕走了,


任由阿難苦苦哀求也不為所動!


阿難無奈!只有帶著空桶回去........
他將他所遭遇的種種情形,


娓娓的向世尊和在場的弟子道來...........


世尊點點頭,示意阿難坐下
接著祂叫 "舍利弗 "
舍利弗一樣走阿,走到了那村莊
一樣見到那個白髮蒼蒼的老婦


還在井邊洗衣服.


舍利弗一樣很有禮貌的向這位老婦人,說:


"老人家阿老人家,可以跟你要一桶水嗎?"


那老婦一抬起頭望向這年輕人,不由得心花怒放......
彷彿見了一個很投緣的親人


很高興的說:


"行!行!來來,我來幫你打水......."


打好一桶水給舍利弗後,


又叫他等一下
老婦人匆忙的回家拿一些齋食叫舍利弗帶著路上吃.


他帶了整桶水回去


將他所遇到的種種情形,


也娓娓的向世尊和在場的弟子道來...........
世尊點點頭一樣示意舍利弗坐下.....
阿難和在場弟子就很納悶,疑惑,


問世尊是何種因緣?


造成阿難和舍利弗這兩人會有這麼大的差別
世尊開示說道.......


在遠劫前的一世,


這位老婦淪為畜牲道是隻老鼠
牠死在路邊被烈日豔陽暴曬著.......


阿難那時候是個趕貨經商的賈人


見到這隻死老鼠,心中起了嫌惡之心,掩鼻而過.....


舍利弗那時是個正要赴京趕考的讀書人


見到這隻死老鼠,心中起了憐憫之心,


順手捧把泥土將牠掩蓋.


經久遠劫以後!現在他們見了面
產生這樣不同的差別待遇.


眾人可以想像........


小小的起心動念,


就會有如此大的善惡果報


何況是直接加諸痛苦在人身上呢???


緣份真的很奧妙!!
有時候走在路上,


看到一個完全不認識的人


莫名其妙就覺的很討厭有時候,


也會對一個完全不認識的人


產生莫名的好感,就像我對你們的感覺一樣.
不知道你會不會也有同感...........


              【心若改變,態度也會改變】


以下是我曾在某報紙的副刊所曾看到的一篇文章..


覺得想和大家分享...
"
我有個國三的女兒,


她在前一陣子的保送升學甄試


時,只填了一個志願,


結果高分落榜。


她說:聯考名額還那麼多,


我總要把機會都試過了,才能甘願。


前幾天,收音機播出屋頂上的提琴手,


她陶醉在音樂旋律中說:


很高興我聽得懂英語...”


當有人開玩笑罵她是笨蛋的平方時,


她會回罵笨蛋的立方..


她說:還好,我上過數學課...


在書店,她翻著進口月曆,


笑開了臉,因為她看到畢卡索、梵谷的名畫,


都被改畫進了貓臉,


是藝術家的幽默使她一整天心情愉快...


她說:美術史,我沒有白唸... 
 讀書的目的是什麼??
她說:哪來那麼嚴肅?


讀書,讓我的日子過的更有趣罷了...


那你為什麼想念第一志願的學校呢??


她說:我想把日子玩的更精采,我想聽聽名校名師的課,


我想認識一群聽得懂我說笑話的朋友...


而且,第一志願的學校,不是用想的就可以進去念,


我和我未來的好朋友,


現在都在為聯考努力以赴...
我想,這就是她..人生以玩為目的..


讀書只是讓她能玩的視野擴大,


讓她更能享受生活之美的方法而已....
我一直記著這句話"讀書.


.是為了讓日子變得更有趣.."
呵呵 原來 我們都曾為了和現在的朋友認識..


而曾經這麼的努力著...


如果..你是將來孩子的爸媽..


請千萬不要忘了提醒孩子...


讀書...還有很多的樂趣....


如果..你是別人家的家教或老師..


請別忘了鼓勵孩子說..
讀書...並不是只有表面....


如果...你還是個年輕的孩子..


讀書...真的會讓你找到更多的樂趣的...



與大家共享這來自於生活中的感動.......
人生的事..沒有十全十美..


但是..我願認真活在當下.............


專心走路、專心看書、


專心做報告、專心聽音樂及教小朋友..........


希望你們也能


早日體驗到讀書之於你人生的意義


並且慶幸自己曾經努力讀書,


 進而養成讀書的習慣........
送給你們一段馬斯洛說過的話:
心若改變 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 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 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
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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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5 



解釋日期



民國 97711



解釋爭點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


立法院院會通過後,


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


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


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


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


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


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


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關於委員之任命,


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


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


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依憲法本文之設計,


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


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


惟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亦維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是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


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


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


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


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


制定公民投票法,


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


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


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


與憲法自屬無違。


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是公民投票案以由人民提出為原則,


惟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對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之權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


對國家重要政策之形成或變更


亦有參與決策之權


(本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參照)。


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


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


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


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有關重大政策案經公民投票通過者,


應由權責機關


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上開規定旨在使立法院於代表人民行使前述權限之範圍內,


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


,就重大政策之爭議,


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


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


由人民直接決定之,


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


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


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


尚難逕論


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侵犯行政權,


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之情形。


綜上所述,


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


與憲法尚無牴觸。


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


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


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


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


予以詳細規定,


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


有關公民投票提案之實質要件與程序進行,並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


處理提案之審核,


以獲得人民之信賴,


而提高參與公民投票之意願。


惟立法者為上開立法時,


除應本於主權在民原則妥為規範外,


亦當遵循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決定權,


自不得制定法律,


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而完全予以剝奪。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係設於主管機關行政院之內,


而負有特定之職掌。


復按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


十日內完成審核,


提案不合規定者,


應予駁回。」


第三項規定:「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


第三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


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


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準此,設於行政院內之全國性公民投


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權限,


對外則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審查權,


領銜提案人對其決定如有不服,


則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院內,


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


而是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之組織,


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其職務係就個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之事項,


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


性質上屬行政權。


因行政掌法律之執行,


執行則有賴人事,


是行政權依法就所屬行政機關之具體人事,


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應享有決定權,


為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


該委員會既設於行政院內,


並參與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


故對該委員會委員之產生,


行政院自應享有人事任命決定權。


惟有鑑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功能與一般行政機關須為政策之決定及執行者不同,


故其委員之產生並非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


立法院固非不得參與或以其他方式予以適當之制衡,


但其制衡應有界限。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


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關於委員之任命,


由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之比例獨占人事任命決定權,


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


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


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


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聲請意旨又指,


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於立法院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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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偉大老師,神準猜題!








   人:巡按大臣(咕嚕)(h61****)



發表時間:2008/08/12 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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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才瀏覽了一下


 


                      三等監獄官之


 


                      監獄法考題


 


                      結果四題全涵蓋在


 


              技術合作監獄行刑法考猜裡...


 
                            真是神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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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上榜者腦袋【有效上榜法則】


導引:只要『人』對了,做任何事都會隨心所願,上榜者的腦袋,到底存放著什麼資料、檔案呢?陳老師一步步為你揭開有效上榜的方法……


 


2.專案課程介紹與訂購


導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專案課程』就是有效學習之最佳工具,而讓你擁有得取高分之迷人自信,就是專案課程的最大價值與目的……


 


3.重要實務(判例、解釋、決議)剖析


導引:實務見解常是國考法科之『命題焦點』,陳老師在本版將提供具有何種「要件」,才是「重要」實務見解,並解析其內容精義及衍生考題……


 


4.陳老師法學講座


導引:想像在大樹下,泡著一壺清香好茶,伴隨著晚風與夜來香,大伙一起來『聊法律』,用最愉快心情,我們一起來揭開法學奧妙與核心之所在……


 


5.陳老師會客室【法律問題QA


導引:來者是客,舉凡法學、生活、觀念等疑惑,都歡迎在本版提出來,陳老師將親自為提問者解答,大家一起藉由問題來成長、成就……


 


6.勵志與心情分享


導引:天上白雲悠悠過,地上人兒心思飄,仰望蒼穹縱天志,一祙心曲共賦詞……


 


7.國考情報站


導引:縱橫考場靠情報,本版提供有關國家考試之各項考試日期,應考科目、應考資格,並為其分析考情,令其洞燭先機……


 


8.考生學習心得分享


導引:國考路上充滿了酸甜苦辣,有風雨也有陽光,這一路用感情舖出的國考路,大家一起來看看他們的成長與淚水……


 


9.上榜者的經驗傳承


導引:經過了辛勤、汗水的長期耕耘,在豐收的歡笑與淚水中,上榜者最寶貴的經驗,將在本版傳承給有心上榜者……


 


10.來厝說故事


導引:『很久很久以前……』,故事人人愛聽,在仲夏夜清涼的晚風中,大伙一同來厝說故事,尤其是陳老師說鬼故事,小心!阿飄就在你身邊……


 


11.歡頭喜面過日子


導引:憂愁也是過一天,歡喜也是一天過,國考路上已經夠悶了,不如進來看看笑話、猜猜謎題,讓自己歡頭喜面過日子……


 


12.生活智慧家


導引:生活充滿新奇與創意,換個角度,來個技巧再多點『健康概念』,你將是人人羨幕與祝福的生活智慧家……


 


13.來家買東西


導引:以前當學生,最喜歡去『實習商店』充當門市人員,將櫃檯內漂漂亮亮的商品賣出去,享受「成交」的喜悅,現在!這份喜悅將【在家】展開……


 


14.其他


 


15.國子監講堂


  16.好東西要跟好朋友分享


 導引:不定期舉辦低價促銷或免費贈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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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做惟一,何必當第一~~

 

今天,會客室來了幾個學生,

他們現在皆已是「朝廷命官」

(即公職人員)

大伙談論自己在公職路上的酸甜苦辣

忽然有同學問道:『老師,又到了招生

期,這次你要用什麼方法來招生?』

語畢,大家便開始拋出自己的看法

「外面的補習班都在優惠大減價」

「有送禮券及什麼金榜幸福套餐」

「打價格低、贈品多的宣傳戰」

「還有送mp3」…………

大家七嘴八舌,紛紛將所有坊間

補習班的利多、收費低的廣告全都

一一道盡,我笑而不語,靜聽其言。

待大家告一段落,全等我說出我的

『戰略』時,我淡淡道:

『我不招生,現場也不會有面授學生』

「老師,你不做補教業了??!!

所有的人全張大嘴巴,一副驚訝萬分之狀

『我不會跟錢過不去』我笑笑

『現場有學生,就有是非,一大堆莫名

其妙的事都會發生,徒勞清靜』

『我今年只賣DVD課程,教室就是我創造

  新奇,解決考生困難的魔法攝影棚』

「老師,你要賣什麼課程DVD」?

他們一聽到我又有新創作,全都展露出

極大的興趣。

『我要賣坊間補習班所沒有的課程DVD

『專業科目四象限學習與運用課程,一堂課

下來,學習者只有一個想法……』

『只要考出這個制度、理論的題目,管你什麼

  題型我都一定會寫,而且分數都會漂亮』。

『而這個功效就是別人做不出來的』

『再來,就是申論題、實例題型的審題、

  答題技術與方法課程DVD

『沒有一家補習班專門針對考申論題、實例題

  之審題技巧、答題風格與體裁做最詳細、有效

  的說明與示範』。

『當然!還有the Power---當榮耀來敲門課程DVD

『同樣的!這套the Power上榜的致勝秘訣,也是

  市面獨一無二的寶典』

『做別人不想、不願、不能之事』

『行解決大家學習得分困難之舉』

這就是惟一,也是最大的誠意

【我又何必大幅降價、送禮卷、外加mp3

『今年,我只想給所有考生一個得取高分,

  輕鬆上榜的大禮物與誠意』

就是:

1.上榜第一階段:

  得取方法--(the Power---當榮耀來敲門課程DVD)

2.上榜第二階段:

  有效學習--(專業科目四象限學習、運用函授課程)

3.上榜第三階段:

  掌握技巧--(申論題、實例題型審題、答題技術與

             方法課程DVD)

這個上榜三階段,這份市面上獨一無二的心意與用心

他們聞言後,紛紛點頭贊成,

我不想當第一,我只願做唯一

                            陳一夫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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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七夕的成語或唐詩


 



                        (轉貼自奇摩知識網)


 


 


             1 王勃 -河陽橋代竇郎中佳人答楊中舍

                               披風聽鳥長河路,


 


                               臨津織女遙相妒。


 


                               判知秋夕帶啼還,


 


                                那及春朝攜手度。

                               2
毛文錫 - 浣溪沙

                                七夕年年信不違,


 


                                銀河清淺白雲微。


 


                                蟾光鵲影伯勞飛,


 


                                每恨蟪蛄憐婺女。


 


                                幾回嬌妒下鴛機,


 


                                今宵嘉會兩依依。




                                  3
王建 -七夕曲

                                河邊獨自看星宿,


 


                                夜織天絲難接續。


 


                                拋梭振鑷動明璫


 


                                為有秋期眠不足。

                                遙愁今夜河水隔,


 


                                龍駕車轅鵲填石。


 


                                流蘇翠帳星渚間,


 


                                環珮無聲燈寂寂。 

                                兩情纏綿忽如故,


 


                                復畏秋風生曉路。


 


                                幸回郎意且斯須。


 


                                一年中別今始初,



                                明星未出少停車。




                             4
王建 -夜看美人宮棋

                                宮棋布局不依經,


 


                                黑白分明子數停。


 


                                巡拾玉沙天漢曉,


 


                                猶殘織女兩三星。




                           5
王禹偁- 贈商洛龐主簿

                                織女溪前貧主簿,


 


                                仙娥峰下舊詞臣。


 


                                久棲枳棘方思替,


 


                                謾帶貂蟬不是真。

                                六里青山雲簇簇,


 


                                一條丹水石嶙嶙。


 


                                秋來魂夢應相似,


 


                                 同是帝城東畔人。





                              6

王涯 -宮詞三十首

                                 迥出芙蓉閣上頭,

 


                                 九天懸處正當秋。


 


                                 年年七夕晴光裏,


 


                                 宮女穿針盡上樓。

                               7
王建 -宮詞一百首

                                 風簾水閣壓芙蓉,


 


                                 四面鉤欄在水中。


 


                                 避熱不歸金殿宿,


 


                                 秋河織女夜妝紅。




                                  8
白居易- 七夕

                                 煙霄微月澹長空,


 


                                 銀漢秋期萬古同。


 


                                 幾許歡情與離恨,


 


                                 年年并在此宵中。

                                9
朱淑貞 -鵲橋仙

                                     巧雲妝晚,


 


                                     西風罷暑,


 


                                  小雨翻空月墜。


 


                                牽牛織女幾經秋,


 


                                       尚多少、


 


                                     離腸恨淚。


 


                                     微涼入袂,


 


                                     幽歡生座,


 


                                 天上人間滿意。


 


                               何如暮暮與朝朝,


 


                                        更改卻、


 


                                      年年歲歲。




                    10
佚名 -迢迢牽牛星《古詩十九首》

                                  迢迢牽牛星,


 


                                  皎皎河漢女。


 


                                  纖纖擢素手,


 


                                  札札弄機杼。


 


                                  終日不成章,


 


                                  泣涕零如雨。


 


                                  河漢清且淺,


 


                                  相去復幾許。


 


                                  盈盈一水間,


 


                                  脈脈不得語。

                              11李商隱 -七夕

                              鸞扇斜分鳳幄開,


 


                              星橋橫過鵲飛迴。


 


                              爭將世上無期別,


 


                              換得年年一度來。

                              12 李商隱 -詠云

                                  捧月三更斷,


 


                                  藏星七夕明。


 


                                  纔聞飄迥路,


 


                                  旋見隔重城。

                                  潭幕隨龍起,


 


                                  河秋壓雁聲。


 


                                  只應惟宋玉,


 


                                  知是楚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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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至九十七年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內容與重點提醒


 


第十一條(地方法院之類別及員額)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
附表之規定。(第一項)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
由司法院定之。(第二項)
--967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
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
由司法院定之。
--9461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
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
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七條(公設辯護人室)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
置公設辯護人,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一項)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
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第二項)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
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
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三項)
前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四項)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第五項)
--967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十七條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
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第一項)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二項)

 


第十七條之二(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


 


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第一項)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


 


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


 


分析卷證資料,


 


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並製作報告書。(第二項)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


 


司法院定之。(第三項)


 


提醒此為重要性法條


 


      配合今年國考已增設此一考試類組,


 


      司法事務官應成為法組之重要考題。


 


      惟!此為今年六月的修法,


 


      是否會馬上成為考題?實待商榷?!


 


可能題型


 


試說明司法事務官之設置、職責與功能為何?


 


第三十七條(公設辯護人室)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一項)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第二項)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三項)
--967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高等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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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嚕) 國考這條路連載一


 


國考這條路-1


 


> 看著正殿上一天又一天的教室修習日誌,開始覺得有壓力了,從10/19號決定要上課程至到現在也快半個月,卻還未趕上天皇所定的腳步。做二休二的工作(尤其又上夜班),唸書真是一件緊湊的事。要看上課光碟,要複習所學知識,還得做好習題,只有一個字可以形容-
>
二天工作時間,我帶著空空的腦袋去上班,二天放假時間,我排滿上課及複習所學,又加上夜班,日夜顛倒的生理時鐘,有時候都覺得自己快腦殘了.....but既然是自己所下的決定,就要努力去去實行,希望可以如自己安排,早日跟上腳步And 天皇陛下,下次上課講笑話時,麥克風要拿近一點,因為我們函授生也會想聽....
>
>
>
很好
很好

我相信你已決定自我文筆訓練


 


 


國考這條路-2


 


剛看完我最愛的電視節目-至尊百家樂,我又開始埋頭苦刑法的DVD課程,看著看著....我不禁點頭如搗蒜,嘴裡也發出讚嘆的聲音,哇!!這真是太神奇了,我以往在補習班也沒接觸過的觀念及解題技巧,在課程裡一覽無遺。也才知道原來之前補習班講師教的寫作方式是鑑定體材,而我就是用這種寫作方式,以及一知半解的實力去考試,唉...結果可想而知,用未成熟的功力去寫鑑定體材,寫作內容又是東家、西家亂湊一通,分數只有一個字形容-
看著課程裡精湛的審題術、答題術,老師富有邏輯又完整的思考方式,我猶如醍醐灌頂般,豁然開朗。我忍不住拿起了歷屆試題來思考,果然和老師所教如出一轍。讓我又不禁想脫口而出....吾皇萬歲萬萬歲


 


 


國考這條路-3


 


首先感謝總理的幫忙,讓我順利取得犯罪學的書籍。總理迅速又有

效率的行動,著實令我大吃一驚!(總理大人,感恩呐!)


由此件事令我有所有感觸,憶起往年準備國家考試,很多事都需要自己來。


收集資料,書籍的購買....等。而且在大型補習班還得要去跟別的


考生爭上DVD課程的位子(DVD不外借),有時候滿員補不到位子(只有回家暗瞧)


有時候上的頭昏眼花,一連三堂課下來,吸收效率也不及二分之一,有問題時也找不到人問


(曾經有個好心的講師,留了e-mail保證有問必回,誰知...唉,我只收過他一封信,就再無下文)


國考的路上似乎只有我一人孤軍奮戰。猶記得放榜當天,得知落榜的消息(還是由別人告訴我的)


想起對自己的期許,家人的期待,心裡的落莫,難以形容。(偶很堅強,偶沒有哭)


帶著落莫失意的心情,我找上了陳老師,也找到我國考路上的一盞明燈!!



對於有志於國考的考生而言,有效率的學習吸收與驗收成果,不就是在舖陳往後上考場的實力。


很高興有你們這麼用心的TEAM,以後有你們的陪伴,在國考的路上,我就不再孤單.....



還是那一句,感恩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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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誦法條的發現


 


在背法條時發現了一個刑法用語上的小密訣

不知大家沒有發現刑法條文中只要是地方(如中華民國領域)前面那個字是用『在』


而用在人身上的字眼是『對於』或『於』。


如此一來,就比較好背了~~~


 


第九天的訓練心得<知恥近乎勇------丟臉的一天>


 


知恥近乎勇
知道自己的不對的地方,能夠思其過、改其行,是最勇敢的人。


我一直以為我的法條應該是可以了,我自己覺得也背的『算可以』,所以其實還是有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因為好像沒有太大的錯誤~~今天家教班來了一位要考行政警察的同學,老師請他背刑法第一條至第十七條的條文。


在下午四點半要先抽背,時間一到,那位同學其實是背得算是完整了,可是老師還是要求他再從重背,而我呢!是刑法第一條至第四十條,可是我在昨天有背一次,但不到老師所要求的標準,今天又重來一次。


在抽背時,還是會遺漏一個字,此時就可以聽到老師大聲的喊:『錯!』。聽到有點洩氣~~~~,反觀那位同學在第二次抽背時,幾近一字不漏~~看的我汗顏!!。>(其實是超想揍死自己的~~


老師說:「呂惠卿你要檢討!你在幹什麼?」心中充滿了洩氣及負面的想法~~晚上找七姐抽背我監獄行刑法的法條,因為心中充滿了負面的想法,所以也背得十分亂七八糟!(到最後是我自己請七姐不要再抽背,因為連我都聽不下去
)~~~

等到老師及大家回去的時候,自己仔細地想一想,自己是為什麼坐在這?為了什麼而拚?重新重頭再看一次今天背的監刑法,仔細想為什麼?慢慢地找回自己的感覺!


>
我知道這是挫折在考驗我的心性,看我會不會被擊倒?你想的美咧,你~~~~~呿!!!


Ps.
法條還是要背到是反射動作,今天真是有生之年最丟臉的一天


 


第十天的訓練心得<穩定性>


 


天呀!光陰似箭,歲月如梭!咻~~~~~~~~~~~~~~~~~~~~是訓練的第十天,今天來了一位開國元三老之一───劉大哥,雖然沒有跟劉大哥聊的很久,但是在他身上學到了一些自己所未具備的特質。
>
>
在聊的過程中,發現了自己並未將自己所學的東西運用在日常生活中,所以所學是一回事,等到事情發生時是用人類的最直接的本能去行事。

>
>
再者,在背法條時自己還是沒有找到屬於自己的體系,雖然知道、逐漸摸清而有一些頭緒,但是屬於自己的東西尚未建立。所以自己還有十分大的改進的空間。
>
>
下午時,這裡可是熱鬧的咧!
>
>
因為不論是考行政警察、法警、書記官及監所管理員的我都匯集在這背誦法條。第一人是我啦,錯三字就奧豆,在初級時就奧豆了二次進行花式時,就就就~~~遠方傳來:『一名官兵扛去種』。
>
>
第二名小惠在抽背民法法條在第三次還是我在附近打pass,所以沒有很快敗下,可是遠方傳來『第二名官兵扛去種』。
>
>
第三名出現在了救星『小黑先生』不論是正的背、反的背、抽段背,都可以應付自如,真是英雄(不過同樣的法條他背了一個月了)。
>
>
第四位出場,不過大概是前面的小黑先生表現的太好了,所以東漏西漏,呀!全部漏光光了,遠方傳來:『第三名官兵扛去種。』
>
>
在背的過程中,因為是兩兩進行所以另一方會干擾到他方,所以能不亂,是必須要有很大的定力及專心度在考試時。
>
>>
你也不能預測你坐的位子是沒有人干擾的好位子~~~~~所以藉由這種測試,讓我們去學習在外界有雜音時,更要一心不亂。


 


第十一天的訓練心得<很煩咧>


 


訓練的第十一天,唉!心中忍不住嘆了一口氣!!!

今天法條還是沒有過關,已經在第四十條那停留了很久,一點進展也沒有……..,還真懷疑自己到之前背過關的法條是怎麼背成功的?


>
究其主因是老師在喊第二次錯時,我也緊張了。所以也亂了陣腳了吧?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個是不是原因。


>
還有在背誦時要有自己的節奏,這個我倒是有自己的節奏啦,如果這二個原因要比起來前者的因素大於後者。

其實我心裡快煩死了,因為各科自己還排不出進度,每一科讀的很零散,一想到這就很擔心,可是擔心也沒用也要自己去找辦法解決才行!辦法是人想出來的,一定可以想出辦法來的!!!


 


第十二天的訓練心得<陰影>


 


今天是第幾天的訓練了呀???(有點忘記了)

唉!!之前我太囂張了每天都二點才睡,現在報應來了,今天早上看書時,體力十分的不支,頭一直在打鼓打的可響的咧!!!


『専心』這個名詞太抽象,我實在不了解它的意思,我知道要専心,可是真正專心是什麼了呢?我只知道我現在有很多東西都沒有復習,沒有復習我的心很紛亂


雖然之前體悟出來一些讀書的基礎,但是想歸想,也是要去看再一次,去復習不是嗎?其實我也不知道要如何去做,才會提升我的功力,到底要如何做才能突破重圍?


>其實我心中一直有個陰影,那就是之前的落榜。


我不知道該如何形容,總之那是心中很黑很黑的陰影,所以我才會擔心,才會冒出現在的問題。


 


第十三天的訓練心得<警戒>


 


今天是訓練的第十三天(日子總算記起來了)~~~

下午讓老師教訓了一番,總算清醒了。


『陰影』或許對有些人來說是阻礙的石子,但換個方面來想也是在『警戒』自己不要再犯之前過錯。


就是太在乎之前的事才會不敢放手一搏,就真的變成阻礙的石子~~,跟自己說什麼都不要想太多,過去就讓它過去,現在要警戒自己不要再重蹈覆徹了。


現在更要跟自己說:『呂惠卿你是可以的,你是可以戰勝這一切!相信自己。』老師排的進度我一定要達成,而且要做的很完美!


今天要背的刑法法條是從第一條至第五十五條


喔!我看到第四十二條和第五十一條時,心中直想它在講什麼呀?


從下午二點半略看一下,心中更是充滿了問號??不懂更是難背,自己的懷習慣又跑出來,硬是不去問老師,想說監獄行刑法有上過,其實應該懂吧!(懂個屁呀!)


要用拉的方式你硬是用拉的,拉屎好了!而且今天的賭注是一萬五仟元(老師給),笨蛋也要賺這一筆!!!今天讓它溜了,明天!明天!總理、七姐,我們去吃好料的!!


 


第十四天的訓練心得<錯的十分嚴重>


 


今天老師一來時,就跟我說:『你昨天寫的文章沒頭沒尾,不想跟你說話。』

我一聽時心中一驚,死定了,可是我覺得我昨天寫的還可以呀!


大家應可以看的懂我在寫什麼才對吧?馬上跑進去辦公室用一種十分『戒慎恐懼』的態度請教老師。老師,我那裡寫不對了。


此時老師說:『你寫的沒頭沒尾,你的重點在那裡了?如果今天在重點在這一個部份,那你就要從這一部份的前因後果交代清楚,跟你說了多少次。』


說完後,上網開出文章來看,老師在旁指出我錯誤,心中出現了一些話。我總是以自己的想法,認為用自己懂的方式簡易地書寫,想說大家都比我聰明是可以看得懂滴!錯!!



而我在上面發表的文章時用這樣的態度去寫時,那麼在考試也是用一樣心態去書寫。發現之前會敗在犯罪學不是沒有原因的。


因為我只覺得我看得懂,別人也應該懂吧?何況他是命題老師耶! 其實還有一個因素是我怕多寫,時間會浪費掉或是來不及!


尤其是來不及,因為我覺得今天有寫完還交代的過去,可是沒寫完一切都別說了,好像命運就已經決定。所以我才用認為我懂得方式去書寫,事實證明那是『錯』,錯的十分嚴重
~~~~

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改耶?????(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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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易招鬼邪之物


 


(轉貼文章)


 


.中空之物,如骨灰罐,空棺等.

.未經開光的神像或佛像,及偶像
.

.屍體或病重體虛的人
.

.病人或死人穿過的衣服
.

.長期放在陰暗處的鏡子
.

.相片,海報,寫實畫像
.

.石頭[長期吸收陰氣之石頭
]

.祖先牌位
.

.布偶娃娃
.

.木頭模特兒,如百貨公司,服裝店裡陳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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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項靈異事,你聽過幾項?


 


(轉貼文章)



 

利器嚇鬼


 



醫護人員遇鬼時,會立刻將制服整理好,

擺出一副專業、正氣的形象,


令一些負磁場、不正氣的東西知難而退。


此外,有說鬼旬利器響聲,


所以醫護人員會把小剪刀等利器放在身上,


拋到地上嚇鬼,以備不時之需。

包屍不說話



當醫院有人死去時,


醫護人員會將屍體打包,


但打包的時候,絕不可叫他人的名字。


因為人死後,


四肢及五官等各樣身分機能都會慢慢停下來,


而聽覺是最後才停頓的。


萬一死者有心願未了,


有可能會記下聽到的名字,


要求那人替他完成心願。


所以免受到靈體滋擾,


還是少說話多做事吧!

什麼都不掛



騎師都有禁忌的,


就是所有裝備不可以掛起,


特別是掛起馬靴。


因為那代表著退休、絕跡馬地的意思。


據說有一名出名的騎師不信邪,


將靴子掛起,


結果於比賽中墮馬,


幸好你沒有賠上性命,


可惜卻從此以後絕跡馬場。

家中宜養龜



空中小姐都有禁忌,


由於空中小姐的[]與不吉利的[]字同一發音,


所以被認為邪門。


因此空中小姐有個傳統習俗,


就是家中都要養龜,


[歸來]的寓意,


避免身在外地遭遇不測,


變成遊魂野鬼,客死異鄉,


無法[歸來]!

不講入住酒店鬼故事

導遊雖然有口才,


搞氣氛,唱歌,說無數的故事,


但唯一他們不說入住酒店鬼故事,


因為他們相信,


如果講了入住酒店的鬼故事,


便會招惹到該酒店的鬼魂,


正所謂『人不犯鬼,鬼不犯人』,


所以少說為妙。

拜竹一日一夜



建築工人有很多禁忌,


例如搭棚師傅要每日開工早晚都要上香。


據說是因為竹在中國古代是惹鬼之物,


而搭棚全部都是用竹的,


如果有鬼藏於竹內就大件事了。


竹有分新竹和舊竹,


以前的搭棚師傅用新竹時,


每日開工早晚都會上香,


後來因常有工業意外死人,


所以為求安心,


新舊竹都會上香。

出車要響安



人人說尾班車很邪,


專接載靈體,


但原來巴士司機每開頭班車時,


必會響安一次,


才駛出巴士,


目的是叫車上朋友下車,


以免被晨光照到,


導致魂飛魄散。

死人當生人救



老一輩的救生員,


覺得有人遇溺,


除了因為泳術差外,


覺得與水鬼有關。


如果救到遇溺者上水,


即便遇溺者死了,


救生員亦照樣去救人,


還會在其耳說:


『你未死,你都未斷氣,快快醒來!』之類的說話,


目的是希望作怪的水怪的水鬼信以為真,


離開遇溺者,


令遇溺者有機會重返陽間。

毛巾蓋鏡



中國傳統有說,


鏡是不祥之物,


遊魂野鬼都會藏在鏡裡面,


據說打破鏡會衰三年!


所以舊式髮型屋於收鋪時,


都會用毛巾將所有鏡蓋住,


以免遊魂野鬼潛入鏡子,


但新式髮型屋都很少實行行內的古老禁忌了。

放生車輪魚



出海捕魚時,


如果捕捉到一種叫[車輪魚]的魚,


便需立即放生。


原來他們相信釣到[車輪魚]已經是行衰運,


如果不信邪不放生,用來食用的話,


便會隨時撞邪。


很可能會賠上性命!

千萬別遺失死者骨頭



仵作的最大禁忌是不可以遺失死者任何骸骨,


即使骸骨有如魚骨般細,


也要小心處理。


如果在執骨的過程中,


不小心將死者的骸骨拋到地上,


必須說對不起。


假如拋到地上的骨弄破了,


那就要為死者做一場法事,


否則死者必定報復!

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


就是回了我的貼子的人,


都在不久後做成了如下事情:


 1、戀愛成功了;


2、生意談成了;


3、升官發財了;


4、心情舒暢了;


5、家庭和睦了;


 6、身體健康了;


 7、萬事順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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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的重要性


一、案例
小李騎著心愛的機車在鄉間小路兜風,


好不快意。


到了一個交岔路口,


突然從左側來了一輛由老林開的計程車,


雖然老林踩了剎車,


但車頭還是撞到小李的機車車頭,


機車因而倒地,使擋泥板破損,


小李亦跌倒在地,手腳都受有輕微的擦傷。


老林見狀趕緊下車,察看小李的情形,


看到他受傷了,機車也有損壞,


便說願意給他五千元做為賠償金,


小李因為覺得沒啥大礙,且因為怕麻煩,所以就答應了。


但因為老林今天尚未載到客人,


手邊沒有足夠的錢,


所以約好七天後由小李到計程車行拿,


之後就各自離去,


小李因覺得機車檔泥板破掉不好看,


且老林已答應要賠償,


就把車騎到機車行修理,


至於傷口,


為了省錢就回家擦擦優碘就好了。


而老林上路後,


覺得小李所受的傷勢輕微,


機車的修理費也應該不多,


懊惱不應該答應的太快,


回到車行後,


其他司機亦同聲附和,


所以七天後小李依約到車行拿取賠償金時,


老林反稱是小李騎機車撞他的,


而且小李車未毀,


人亦未受傷,


而不願賠償他。


小李見老林等人多勢眾,


只好摸摸鼻子離開。


回到家,小李想到要告老林,


可是他不知道要告什麼,


也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
二、 法律解析
小李可提起的訴訟有二,


一為刑事部分,


另一為民事部分:
(一) 刑事部分


老林因為過失致小李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


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嫌


該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為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小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在六個月內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


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至於應準備的資料至少應有診斷證明書、


交通事故現場圖


如果小李沒去醫療院所驗傷或就診,


那就很難證明他受有傷害。


另外,當時他沒有報警,


沒有警察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現場圖或相片,


他的機車又已修好,


如果又沒有人證,


那要證明發生車禍的情形,就有困難了。


至於機車毀損部分,


因為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


所以該部分沒有刑事責任可言。
(二) 民事部分


小李可以向地方法院請求老林賠償因身體受傷所受的損害,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


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如不能工作的損失)、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藥費)的損失


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


另外,機車毀損部分,


小李亦可請求老林給付


修車的費用或因物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應準備的資料為:


發生車禍的證據(同(一)刑事部分)、


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收據、


修車的收據及有關身份、地位、收入等


用以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資料。


如果小李沒有去報警,也沒有就醫,


無法提出發生車禍的相關事證


及受傷暨因受傷支出費用的收據,


又沒有人證,


那法院就難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須注意是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在二年間(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或十年間(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請求


三、結論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明文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司審判的法官原則上不負調查證據之責,


而由訴訟之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所述為實在。


但是法諺有云: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舉證攸關訴訟之勝敗,


證據的蒐集及保存應該慎重。


 



             「淺談網路犯罪態樣



一、案例





胖妹小花在暑假後預備要升國中三年級,

為了開學後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


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


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


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


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


利用網頁虛擬空間Po上小玉美美的沙龍照,


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


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


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


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


可以陪其過夜,


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


網友欣然赴約,


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恐龍樣貌後有些失望,


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


並支付了新台幣2000元;


請問小花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花錢消費的網友是否有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1.
胖妹小花在未徵得班花小玉的同意下,

自行將其沙龍玉照Po在網頁上,


此行為因侵犯小玉的〝肖像權


(肖像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種)


已觸犯民法第十九條(註一)


小玉得請求法院命小花除去此侵害,


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註二)


請求小花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若小玉心中尚覺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


亦得請求小花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例如登網或登報刊載道歉啟事等等。
2.
未滿十八歲


(實際上應是未滿十六歲)的胖妹小花


利用自己架設的網站,


刊登小玉美美的沙龍照,


藉以吸引網友與之交往,


並釋放可以與之進行性交易的訊息,


小花此等行為,


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註三)


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暗示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ㄡ!
3.
花錢消費的網友,


因與未滿十六歲的小花進行性交易,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註四)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註五)之規定,


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網友亦未滿十八歲,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註六)之規定,


仍是形成觸法行為,


只不過可獲得減輕刑罰或免除其刑。
三、注釋
(
註一)民法第十八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註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註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


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註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
註五) 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註六) 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彩色變黑白的暑假



阿志是某大學三年級學生,


由於今年暑假沒有找到合適的打工機會,


因此利用放假期間去補習班補習英文托福考試,


以便將來可以像哥哥一樣出國深造。
白天,阿志到補習班上課。


但其餘時間,


阿志則喜歡躲在房間裡上網,


因為在網上,


可以和來自四面八方的人打屁、哈拉,


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阿志常看到網站有人表示要利用暑假上網援交賺錢,


以及可以得到多少好處、


快樂之訊息。


他想,這真是一個利已不損人的好機會,


自己可以賺取零用金,


而且反正網路上這麼多人在援交賺錢,


不會這麼倒楣,抓到自己吧。
抱著姑且一試的僥倖心態,


阿志打開電腦,


準備讓今年的暑假變成多彩多姿。


他以「寂寞缺金小帥哥」名義上網寫著:


偶是寂寞又缺金小帥哥,


180,重60,長的像黎明,


因為極需要coco


因此準備賣出肉肉,


偶擅長前戲,專精延長發射,


需要可愛又勁辣的敗金女拿出$$,2000援即可。


有意者來電。


無誠勿試


上傳後,


阿志心裡充滿幻想,


打算如果接到電話時


,要不要視對方長相條件調整價碼


,以及要去那裡進行性交易,


今年暑假真是一個「luck day」,


鐵定是個充滿歡樂又充實的時光。
隔天早上,


阿志正準備出門到補習班,


臨時接到一通電話,


當下


,阿志彷彿自台北101大樓上急速下墜的感覺,


除了直冒冷汗、頭重腳輕外,


靈魂突然與身體脫軌。


原來,他接到警察局的約談,


通知他務必今天到警察局,


以便說明有無於昨天上網散撥該通訊息,


因為阿志這種行為


已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阿志依約到警察局作筆錄,


才發現自己昨天上網的行為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可能要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原本自認可以平安、


快樂度過的暑假,


竟然因自己一時的好玩、好奇,


剎那間轉變成黑白。


不但因此觸犯了刑責,恐怕將來亦會留下前科。
阿志回家趕緊上網查看該條文之內容,


原來該條文係規定


如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皆違反該法之規定,


而當初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目的,


除為了防制、削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外,


同時也要建構國人「性不得做為交易對象」之認知,


所以立法院才會在八十四年制定該條例,


嗣後並作三次修正。
經過這次教訓,


阿志依然喜歡上網查看資料以及和網友聊天,


不過他更小心了,


同時他也在網站上把這次的經驗告知其他網友,


並奉勸網友不可隨便在網路上大放厥詞,


因為這可能讓自己誤觸法網,


同時他也告訴其他網友,


除了上網外,也要多出去走走,


看看虛擬世界以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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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分卡多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王山是某大企業家,李麗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張欣同居也生有二子並經認領。王山死後遺有大筆遺產,李麗和張欣所生的二子因遺產分配問題鬧上了法庭。李麗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她的法律根據何在?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也就是說,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
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壹、案例
小王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台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台團聚,妻子來台與小王生活一段期間後,小王與妻子經常為日常生活瑣事而爭吵,令小王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小王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小王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貳、法律解析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台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台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一、 在台灣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重婚者、與人通姦等),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 在大陸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 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 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參、結語
上述案例中小王妻子陳某已返回大陸,小王如擬與妻子離婚,可考慮在台提起離婚訴訟或依上述在大陸離婚方式,赴大陸與妻子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十二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前方得請求離婚。
大陸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文學名著淺談法律



一、案例
不管是真人真事、或是虛構情節,深情狂熱的愛情故事總是為人津津樂道、傳頌千古!像是十六世紀的「羅密歐與茱麗葉」、二十世紀初的「徐志摩與陸小曼」、格林童話世界中的「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迪士尼經典卡通裡的「美女與野獸」等等;姑不論這些如浪漫史詩般的愛情境界是多麼令人羨慕神往,但從法律的角度以觀,上述愛情故事中的人物、所採取的部分作為,確實是有許多商榷再思的空間,茲試作分析如后----
二、法律解析
1.
「羅密歐與茱麗葉」:
莎翁筆下的羅密歐與茱麗葉,因為真愛而絢爛地度過可歌可泣的青春年少!未滿十八歲的羅密歐與未滿十四歲的朱麗葉,因為一見鍾情、在未徵得雙方父母同意下,即相約互許終身、並先後以死相殉,此等為愛勇往直前的行為雖然換來千古稱頌,但卻是已違反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的「與幼童猥褻罪」(註一),以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準略誘罪(註二),最高可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羅密歐與茱麗葉並未以身殉情,這樣重的刑罰結果或許會使其選擇作出不同的因應方式也不一定。


2.「徐志摩與陸小曼」:
當才氣縱橫、風流倜儻的詩人徐志摩遇上絕代風華、多才多藝的名姝陸小曼,一場驚天動地、不見容於傳統社會的風月傳奇就此在情史上寫下絢爛的篇章!由於才子佳人惺惺相惜,兩人在未正式與各自的元配離異前,即已互通款曲;志摩與小曼這般的出軌行為,實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註三)後段:有配偶而與人相姦之「通姦罪」,以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註四):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和誘罪」,前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條則可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
公主Aurora的父皇在Aurora出生時,因疏忽忘了宴請國內法術最高明的巫婆,以致Aurora出生後不久即被巫婆暗下詛咒即只要公主的手指被紡織機的紡錘刺破,她就會長睡不醒,而這一天終於在公主十五歲時不幸來到,自此公主及該城堡內的所有百姓步上長睡近百年命運,直到鄰國的Phillip王子排除萬難、斬妖除魔,並獻上深情一吻後,Aurora公主及其國眾百姓才於同一時間自歲月的停格中悠悠轉醒……;雖然童話中的確是安排Phillip王子是Aurora公主的真命天子,但在等候Phillip到來之前,所有曾經自認為是公主救星的他國王子、在公主及其國民昏迷不醒之際、所獻上的熱吻,其實係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註五):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之「妨害性自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美女與野獸」:
這是迪士尼取材自法國古老神話的一個故事,故事開始於一個因為自私又缺乏慈悲而慘遭魔法詛咒變成野獸的王子,為了解開咒語,野獸王子必須在象徵其生命力的玫瑰花掉落最後一片花瓣前,設法贏得美麗女孩貝兒的真愛;一開始,變成野獸的王子仍然不改舊有強硬作風,採行人質替換方式、威脅貝兒用自己來交換父親性命,貝兒因此而答應被王子囚禁;雖然故事發展到最後,因為城堡中一群僕役的穿針引線、貝兒和王子終於譜出真摯的情感,王子也因此破除魔咒的桎梏,但王子先前威脅並強行拘禁貝兒的手段,實已觸犯我國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註六) ,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注釋
(
註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註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註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註四) 刑法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註五) 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註六) 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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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問題四則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_生活法律)


 


              兒子不給父母生活費會不會構成遺棄?



案例:
老王有五個兒子,雖都沒有受到高深的教育,但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誰都不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兒子遺棄?
解析:
(1)
通常所說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
(2)
老王與五個兒子間,是直系血親,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老王的五個兒子對老王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都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以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個兒子給生活費。
(3)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王的五個兒子是不是構成遺棄罪,還要看老王是不是這五個兒子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會不會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因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而告他們遺棄,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反之,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個兒子不給錢,就可能會斷炊會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個兒子遺棄是會成立的


問題思索



如果只有老大與老二棄父親於不顧,是否會成立遺棄罪



 




「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臺語)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案例:
阿強拿著便當,打開蒸籠的門,正準備要把便當放到蒸籠裡時,阿國竟搶先把便當放了進去,還推了阿強一下,阿強火大,就狠狠的撂下一句話:「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解析:
(1)
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2)
只要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恐嚇罪,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3)
本案如阿國對阿強恐嚇的行為會感到害怕時,阿強就會構成恐嚇罪。



問題思索


你給我注意,如果敢給我收欠款.我就告你詐欺,要不然就給你好看」,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未成年的國中生偷偷的用爸爸媽媽的印章,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持向電話公司申請行動電話使用,有沒有刑責?



案例:
哲明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想要擁有一支行動電話,多次向爸媽提起,但爸媽都說年紀還小,專心讀書就好了,不需要行動電話,一直不同意哲明申購行動電話,哲明心想要徵得爸媽的同意實在不可能,因此,乾脆用爸媽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哲明有罪嗎?

解析:
(1)
哲明才十四歲,是未成年人。
(2)
未成年人與電話公司訂定購買行動電話之契約,事先必須經過他父母的允許,才能發生效力
(3)
哲明未徵得父母的同意,用他父母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表示經過父母的允許,是偽造他父母同意之文書,所以,是犯了偽造文書罪
(4)
但要附帶討論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不罰,故如哲明雖是虛歲十四歲,但未滿十四歲時,依前述刑法的規定,是不必受刑事處罰的。
(5)
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少年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所以,哲明盜用印章的行為,仍屬於少年事件管轄之案件,少年法庭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處理,或裁定予以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等保護處分。


 問題思索


哲明進而對電話費皆未付款,是否犯罪?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
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
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問題思索


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請問這個結論是根據何種法律的哪一個法理所為之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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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生活妙點子


 


                                    (轉貼文章)


 


百葉窗清洗法  


清洗百葉窗常有一定的難度。卸下來洗又很麻煩,不卸下來洗又洗不乾淨。這裡提供一個清潔方式,可以不用卸下來,就能清的很乾淨喔!
步驟:
(1)
先戴上橡皮手套後外面再戴軍用手套,接著將手浸入家庭用清潔劑的稀釋溶液中,再把雙手擰乾。
(2)
將手指插入全開的百葉窗葉片中,夾緊手指用力滑動,這樣一來,便能輕易清除葉片上的污垢了。
(3)
若是軍用手套擦髒了,可以像洗手般地將雙手放進清潔液中用力揉搓,就能把手套洗乾淨了。
(4)
百葉窗擦乾淨之後,調整葉片的那條繩子,也可採取相同的方法擦拭。而類似百葉窗的窗戶或窗簾,都可利用這個方法來打掃。


如何正確使用微波爐 


微波爐雖然便利,使用時還是要注意: 
1.
食物必須含有足夠的水分,若太乾就要在上面灑一點水。 
2.
容器要選用微波專用器皿,或選擇陶或玻璃材質器皿。 
3.
不可使用金屬製餐具,這種材質不但微波無法穿透加熱,還有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險! 
4.
紙盒、塑膠器皿以及木製器皿都不宜使用微波爐。 
5.
加熱的器皿除非必須,避面密封,容易造成爆裂的狀況。 
6.
若用來加熱蛋類,需要先將蛋殼去除,或在蛋黃上戳洞。 
7.
微波爐內沒有食物時不可啟動微波爐,以免造成故障及危險。 
8.
清理微波爐前要先將插頭拔掉,以免意外啟動發生危險。



如何去除罐子上的標籤  




許多用過的罐子,只要將上面的標籤去除,就成了花瓶或漂亮的容器囉!該如何將罐上的標籤去除呢? 
1.
塑膠、鐵製容器:將容器泡在溫水裏,即可剝落。 
2.
木製容器:將浸過醋的布敷在容器的標籤上,即可剝除。 
3.
玻璃或陶質器具:浸泡在稀釋的清潔劑,或用石油精溶劑擦拭。 
4.
標籤無法完全去除的容器,也可以自己貼上喜歡的花紋,或裹上紙黏土再加上彩繪,或者用漂亮的布包起來,一樣可以有很好的效果。 
充分運用你的想像力,可以讓生活變得更有趣哦!

家裡有蟑螂怎麼辦


你是否擔心噴灑殺蟲劑會影響身體健康?
用更安全的方法來殺蟑吧!
將加水稀釋的洗衣粉,擦拭於易滋生蟑螂處,或直接噴灑在蟑螂身上,對身體無害又可以殺蟑殺蟑。
最重要的是平時就要保持環境的整潔,才不會惹來討厭的蟑螂。


如何清潔浴室  


每次清洗浴室都必須費九牛二虎之力,是不是太辛苦了呢?試試幾個小秘訣,可以省不少力哦!
1.
洗手台︰撒些蘇打粉或鹽巴,或者也可以直接將清潔劑塗在污垢處,過一會兒,待污垢溶解後,用菜瓜布及清水刷洗就可以消除污垢了。
2.
水龍頭︰以檸檬刷洗水龍頭,再用水沖洗,擦乾即可。變黑的地方可以用牙膏、牙粉來試試,一定會有讓你滿意的效果出現喔!
3.
鏡子︰抹布沾清潔劑擦拭鏡面,再用清水沖洗,最後擦乾即可。而嚴重的污垢可以使用酒精來清除!
4.
浴缸︰塗上浴室專用清潔劑,稍待片刻,等污垢溶解、脫落之後刷除,最後再用水沖淨。浴室牆壁和天花板上的霉垢,通常使用菜瓜布即可刷掉,若不行,你可以使用酒精或漂白水,也可以有不錯的效果。
5.
馬桶︰使用強力廁所洗淨劑,噴灑後待污垢脫落再刷除,就可以使馬桶恢復原本的顏色囉!
6.
磁磚縫︰你可以使用具有漂白作用的去污劑,塗在發霉的地方,約等三十分鐘後,再用刷子或牙刷刷洗乾淨
7.
排水口︰先澆淋熱水,再塗上稀釋過的漂白熱水,待污垢脫落後,再以清水沖洗即可。



睡枕頭要注意  




你睡覺都有使用枕頭嗎?你知道使用枕頭的重要性嗎?
1.
支撐頸部:若睡眠時使用枕頭,可以支撐頸部的重量,使身體全然放鬆。 
2.
選擇高度:枕頭若太低,會使呼吸系統呈一直線,因此容易造成打鼾的情況產生。
3.
柔軟適中:使用太硬的枕頭,容易因過度壓迫而造成血液循環不良,不僅睡眠品質大打折扣,連帶也會影響生、心理健康喔!。
另外,如果家裡有嬰兒,應該讓嬰兒採趴睡,而且要特別注意的是,別讓異物阻塞了呼吸道,以免因窒息而發生猝死的事件而遺憾!

讓臥室空間變大 




想讓你的房間看起來更寬敞,不妨試著做些改變: 
1.
善用床底下空間:利用一些床底儲物盒或其他收納盒,把比較不常用的物品或換季衣物收藏在這裡。 
2.
衣櫃的選擇:購買組合式衣櫃,它的多種內部配件,如網籃、抽屜或是吊衣桿等,都增加了收藏的多變性,可以依個人需求來組合內櫃。 
3.
衣櫃內側:櫥櫃內側左右櫃面,可以加上掛勾或鐵絲等,來掛些重量輕的物品,如領帶、圍巾、絲巾等,既不佔空間也可以保持絲巾的線條。 
4.
掛勾類的功能:S型掛鉤、掛衣架或折疊式掛勾,善加利用可以節省很多空間。
5.
層板使空間更3D:不妨加裝一些層板,不但增加擺放位置也營造出空間感。

如何清潔印章




你一定有印章積殘的印泥而弄髒雙手的困擾吧!你可以試試: 
一般都用紙或微濕的布來清理,其實你也可以用嚼過的口香糖把殘留的印泥黏掉,就可以既不損傷印章又能輕鬆地清除殘餘的印泥喔!

原子筆還原法 


原子筆存放太久未使用,再拿出來書寫時就容易斷墨,而不好使用,不過因此而丟掉又實在可惜。其實你可以: 
把整支筆浸泡在熱水裡,擦乾後就可以恢復昔日的流利順暢喔!



如何去除立可白  




使用立可白時常會不小心讓手、桌子等沾到,你可以這樣去除︰
綠油精抹在立可白上,再用衛生紙擦掉即可。記得要馬上擦掉哦,以免化學反應傷害了肌膚。

電池正確使用法 


你常覺得電池一下子就沒電嗎?有些地方你應該要注意:
1.
避免將錳電池和鹼性電池混合使用,會縮短電池的壽命,或產生漏電的情況。
2.
新舊電池合用,容易導致漏電;所以每次更換電池,必全部更換新電池。
3.
用完的電池應取出,以免電池漏液破壞機械內部。
另外,為響應環保,用過的電池記得另外做回收的工作。



節約用電的方法 




節約用電可以節省資源,還可以節省開支,以下提供幾個方法︰
1.
盡量利用陽光晾曬衣物,不用烘乾機。
2.
使用太陽能熱水器。
3.
買電器用品時,購買有高能源效率(EER)標示的產品。
4.
利用自然通風排除室內濕熱,以減少冷氣機的用度。
5.
冷氣機溫度設定在約攝氏28,並利用隔熱設備,防止熱氣進入室內,以免冷氣流失;可搭配電風扇使用,省電又涼爽;勤加清洗冷氣濾網,以提高冷氣效率。

手機保養小常識  




你知道如何保養你的手機嗎?
1.
要取出SIM卡前應先關閉電源。
2.
避免將手機放在潮濕、高溫、低溫的環境中。若手機真的受潮,應馬上關機,並擦拭乾,再用吹風機烘乾。注意不可靠太近,以免外殼受損。
3.
進出冷氣房,因為溫差大,注意手機螢幕是否產生水氣,若有表示已經受潮,應盡快處理。
4.
盡量使用原廠配件。
5.
第一次使用的鋰電池要充電滿6小時,鎳氫電池要14小時。首次使用前的充電時間說明書通常會有說明,一定要遵照說明。
6.
平時使用鎳氫電池充電時,不可超過24小時,以免損害電池壽命。
7.
不可在開機狀態下取出電池,以免以後出面不正常關機的現象。
8.
熟讀使用說明,以免操作錯誤,誤以為故障而白跑一趟。

毛衣縮小了怎麼辦 


如果不幸你的毛衣已經有些縮小了,這時可以試著以衣物柔軟精浸泡,如果洗後效果還是不佳,那只有在洗後晾乾時,用力拉扯衣服使其能夠回復一些。但洗毛衣時有些小技巧是你必須要知道的:毛衣會隨著溫度的變化而產生收縮,因此洗毛衣時從開始洗滌到結束為止,水溫最好維持在30°~35°之間。此外千萬不可將毛衣放入烘衣機烘乾。如果想讓毛衣的色澤更鮮艷,在水中加一點醋,也有很棒的效果喔!


如何清除油漬 


如果在外面吃飯時,不小心沾上油漬的話,馬上以濕毛巾擦拭、拍打油污處,再沾汽水擦拭,效果會很棒!或是家庭主婦煎魚煎肉時,噴的衣服都是油漬,這時只要拿濕毛巾沾少許檸檬汁,來回擦拭油斑的地方,再以一般程序清洗,油漬就消失了



新鞋的保養 




高高興興的買了一雙漂亮的新鞋,若能事先做一些有效的保養,就能讓鞋子穿的更久喔!如新買的皮鞋塗上同色的乳液,可防止污垢和損傷,帆布鞋先噴上防水霧劑,也有同樣的效果。穿新鞋時,許多人都有後腳跟磨破皮的經驗,若不想再受皮肉之苦,可在鞋子的腳後跟塗上一層肥皂,有防磨的效果。還有,腳的尺寸會隨著時間及溫度有大小的變化,所以買鞋的時間最好在下午三點左右,較能買到合適的鞋子。

雨天穿鞋之後的保養 




雨天可說是鞋子的剋星,雨天穿鞋,其耗損的程度,相當於晴天時穿一個月的鞋子。當鞋子淋過雨,鞋子的皮底及皮面浸濕之後,鞋子的油質就會散失,皮質纖維裡面也會變的黏軟,而皮質會變硬隨即出現白霜。有此狀況時,先用乾淨的布沾水擦拭,最後再用衛生紙包著紙團塞入鞋內,以便吸取濕氣並保持鞋子不變形;然後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吹乾,千萬不可再陽光下曝曬。等鞋子乾了之後,在鞋子的表面塗上鞋油或鞋膏,就可以變成原來漂亮的鞋子了


金銀飾品的保養 


金製品是比較貴重的,大多作為裝飾品,金銀製品變污後,不可用粗糙的東西來擦拭。用一塊質地細膩的絨布,沾上蛋清擦拭,即可使金銀製品光亮如新。如果表面發黑較為嚴重,可將蛋清和一匙漂白水混合後擦拭。也可將金銀製品泡在濃度低的漂白水或小蘇打水裡,隔夜後再沖洗一次,並按上述的方法,效果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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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月的禁忌



 



                                                                出處或提供者:羅問


 

















       農曆七月俗稱「鬼月」,忌諱也特別多,您知道哪些禁忌萬萬不能觸犯?鬼月護身祕訣大公開,讓你了解各類鬼月禁忌,學會正確拜拜方式,趨吉避凶,永保安康!
忌半夜晾衣服
      
濕衣服容易讓游離電波黏著在上面,不容易脫身,在鬼魂四處出沒的鬼月裡,半夜晾衣服就像在設陷阱抓鬼,它不找你麻煩找誰?
忌披頭散髮睡覺
      
鬼月時,到處都是在外遊蕩的孤魂野鬼,如果披頭散髮,小心被它們誤認為同類,硬要叫你起來聊天。
生理期的禁忌
      
民間認為婦女同胞在生理期間身體不潔,諸如動工、祭祀等事情都不宜在場觀看,以免觸犯神靈,導致不幸,或使得工事無法順利進行。
姑且不論這種說法有無根據,但女性同胞在生理期間真的會因為身體狀況導致自身磁場不穩定,容易受到其他強大磁場的影響,所以還是要多謹慎。
忌半夜慶生
      
七月生的人有點可憐,在晚上慶生時多半會出現一些不認識的「人」一起唱生日快樂歌,還是改到白天慶祝比較好。
忌捕捉蜻蜓及螽斯
      
民間認為這兩種昆蟲是鬼魂的化身,胡亂捕捉牠們,小心引鬼上門。
忌說鬼字
      
中元普渡這一天,鬼魂幾乎傾巢而出,無所不在,尤其是普渡法會的現場,肯定是「鬼」滿為患。
所以在中元普渡時,最好謹言慎行,除了忌說「鬼」字之外,也別口不擇言胡亂說話,小心鬼魂就在你身邊!
忌亂踩冥紙
      
冥紙是獻給鬼魂的祭品,在焚燒時,鬼魂們會聚集在旁邊搶拾,如果你在焚燒冥紙的時候亂踩亂跳,難保不會阻礙到它們的行動,鬼魂們生氣之餘,自然會對你不利。
忌亂拍他人肩頭
      
這項禁忌跟民俗有關,民間認為每個人身上都有三把火,聚在兩肩及頭頂上,會讓鬼魂不敢近身。因此,在鬼魂最多的中元普渡時隨意亂拍他人肩頭,豈不是想拍熄對方的火,讓鬼魂找他的麻煩?
拜門口
      
七月初一,「鬼門」一開,所有獲准可以返回陽間探親的孤野鬼,將會自陰間一擁而出,四出搶食供品。
因此,在鬼月的第一天下午,家家戶戶都要在自家門前擺供祭祀,稱之為「拜門口」。由於只是讓途經的好兄弟小歇吃食,祈求它們別入屋侵擾家人,所以不用提供太過豐盛的供品,通常只需做到下列的幾件事即可。
1.
供拜五味碗、糕、粿。
2.
在供品上各插一炷香,並祝禱好兄弟們享用後繼續上路。
3.
焚燒若干銀紙及經衣。
放水燈
      
早年的放水燈活動,多半都是將水燈放入河中,所以又叫作「河燈」。因為當時的河燈多半是用木片或紙片做成蓮花型的底座,將蠟燭放置在蓮座中順流而下,所以也叫作「荷花燈」。
「放水燈」的原始用意,是體恤淹死在水域裡的亡魂,怕它們找不到路回家,所以特別在普渡前一天晚上,盛大舉行「放水燈」的儀式,希望能藉由「水燈」的帶領,讓亡魂們得以循著水燈返回陽間享用普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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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鬼月說鬼


 



         (轉貼文章) 










鬼月的傳說及禁忌


 


「鬼月」是民間流傳已久的一種習俗及禁忌:


據說每年的農曆七月初一,地府會打開鬼門關,


讓無人奉祀的孤魂野鬼到陽間來享受人們的供祭,


直到七月的最後一天,


才會關上鬼門關,


這批孤魂野鬼才又回到陰間。


所以農曆七月又叫做「鬼月」。

「鬼月」這整整一個月的假期裡,


地府裡的孤魂野鬼都爭先恐後地來到人間逍遙,


找些好吃好喝的。


尤其七月十五日 - 「中元節」,


是鬼門大開的日子,


(可能平常地府會限制上到人間的「鬼」數,


而中元節這天則不加限制吧!?)


一般認為這天最好別出門,


以免撞鬼,更不能到水邊,


以免不慎失足落水,成了水鬼的替身。

在台灣民間,


鬼月的禁忌非常多,


基本上是一動不如一靜


幾乎什麼事都不要做比較好!


像結婚、購屋、裝潢、出遠門、


住院開刀等等,都相當忌諱!


而且晚上沒事最好待在家裡,


以免在路上遇上陰間來的「好兄弟」!

中元節的由來及傳說


 


「中元」這個名稱是道教的說法,


大約在北魏時代就有了!


道教認為:正月十五是「上元」,


為天官賜福日;七月十五是「中元」,


為地官赦罪日;十月十五是「下元」,


為水官解厄日。

《修行記》說:


「七月中元日 ,地官降下,


定人間善惡,道士於是夜誦經,


餓節囚徒亦得解脫。」


因此民間在七月十五日這一天,


都會準備豐富的牲禮,


來祭拜地官大帝及祖先。

而在佛教裡,


也在這一天舉行超渡法會,


稱為「盂蘭盆會」(盂蘭盆是救倒懸的意思)。


盂蘭盆會的由來,


和著名的故事《目蓮救母》有關:

目蓮是佛陀的一位大弟子,


有一天,


目蓮運用神通看見已死去的母親待在餓鬼道裡受苦,


骨瘦如柴,


非常傷心,


便送食物給母親。


哪知道母親因受業力所困,


食物一入口中就化為火炭,


根本無法下嚥。


目蓮非常難過,


就問佛陀怎麼拯救母親?


佛陀告訴他︰


「七月十五那日,將百味美食裝在盂蘭盆裡,


『供養三寶』,作功德,就可救七世父母。」


不過佛陀的原意是要供養「三寶」,


也就是「佛、法、僧」,


來作功德以超渡七世父母,


為什麼後來變成超渡孤魂野鬼呢?


原來是道教將佛教的盂蘭盆會,


和自己的中元節結合起來,


同時將它變成超渡亡者的日子,


慢慢的就演變成現在民間祭拜「好兄弟」的中元普渡了!


 


中國古代的鬼故事


 


最近這一陣子,


日本的貞子系列電影,


在台灣造成一股風潮,


轉眼間,電視、電影一片鬼影幢幢!


不過,要講到鬼片,


前幾年香港導演徐克所拍攝的《倩女幽魂》,


才真是一時經典!


這部電影把女鬼和書生的愛情,


描寫得淒美悲壯,


加上絢麗的電影特效,


也造成當時一股鬼片熱!


 


其實,倩女幽魂的故事藍本,


是來自中國古代一本相當有名的短篇小說集:


聊齋


這本書裡的主角(尤其是女主角),


都是些鬼狐仙怪,


故事充滿了奇麗詭譎的想像力,


非常值得一看!


除了《聊齋》之外,


歷代的筆記小說中,


也有許多關於鬼的描述。


有段故事很有趣,是這樣說的:


有一個人是「無鬼論者」,


堅決認為世界上沒有鬼,


尤其他的膽量很大,


常喜歡晚上一個人住在謠傳鬧鬼的房子裡,


來證明世界上根本沒鬼!


而且,他老兄特別喜歡找人辯論,


非辯得對方啞口無言,


承認世界上沒鬼才罷休!


有一天,


一個認為世上有鬼的人來找他辯論,


兩人越辯越兇,


乾脆擺起擂台,


吸引了好多觀眾。


兩人各執己見,互不相讓,


一連辯了三天三夜,


那位挑戰者終於辯輸了,


只見他氣得臉紅脖子粗,


忽然間,


變成一副慘綠猙獰的臉,


氣忿地說:


「你說世界上沒鬼,告訴你,我就是鬼!」


然後化成一縷青煙散去!


把觀眾和那位老兄給嚇個半死!


 


世界上真的有鬼嗎?


 


好啦!


講了半天「鬼月」的習俗、傳說、禁忌,


還有中國古代的鬼故事,


我想大家心裡面最感好奇的,


一定還是:「到底世界上有沒有鬼啊?」


這個問題吧?^_^

世界上究竟有沒有鬼呢?


古今中外,


沒有人能肯定地回答有或沒有!


(何況連鬼自己都辯不贏了!^_^


不過這樣講好像有點不負責任!


嘻嘻,


好吧!就假設真有鬼好了,那麼鬼是什麼呢?

如果真要以比較科學的角度來探討,


所謂的鬼


可以看成是沒有物質實體(比方人的身體)


的純能量狀態(也就是大家所說的靈魂)


能量是看不見的,


之所以有些人會有看見鬼的經驗(假設是真的!),


很可能是這種能量經過一種我們不了解的作用,


轉化成物質


(根據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質能可以互換)


而被我們看見。

另外一種可能,


就是鬼是生活在與我們的空間平行的另一個空間裡的生命。

有些科學家認為,


我們的宇宙其實不只三度空間,


而是擁有更高的維度。


以四度空間來說,


就是我們生活的三度空間再加上時間維度,


而成為四度空間。


因此,


其實同時有許多的空間平行存在,


只是我們看不見而已。


但是,


有些時候,


這些平行的空間還是有重疊的時候


於是,


A空間的生命或物體出現在B空間中,


就成了我們所說的鬼了!

好啦!


我想這樣的解釋,


大家一定還是不滿意!


不過,我也沒辦法啦!


畢竟這種無法用科學實際驗證的事,


誰敢保證哪種說法一定是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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