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的一段時期裡,
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
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
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
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威力可大得驚人,
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
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
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
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
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
現在要談論的話題
雖然不是大地震中
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
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
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
掀起洶湧的波濤,
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人
,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
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
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
也都湊上一腳,
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
表達他們對這事件的關心與看法。
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
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
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
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
不會加以特別注意,
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
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
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
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
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
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
後來這位男子
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
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鐘,
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
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的二月間,
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立,
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
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
事情應該告一段落,
不料事隔不久,
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
認為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
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
是去年的九月間,
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
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
也被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
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
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
今年的六月間,
宜蘭有一位林姓男子,
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
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
經警逮捕後還辯稱
「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
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
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
同月,
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
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
要求對方道歉,
對方竟對她嗆聲說:
「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
要告妳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
類似這些案例,
這裡只是略舉一、二,
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
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
速度有如電光火石,
難以具體的數字單位
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
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
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
恣意胡為,
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
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
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
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
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
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想法,
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
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
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
那可真是賺到了!
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
另外,
用同樣因時間過短,
不成立「猥褻」的理論,
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
開合之間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
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
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
為社會治安帶來不安,
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
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
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
幸好
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
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
要各界重視問題所在,
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
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
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
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對付這些「十秒」、「五秒」性騷擾的歹徒,
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以外,
還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的
性騷擾防治法,
該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
對於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都有處罰的規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拾萬元以下罰金。
刑期雖遠較強制猥褻罪
要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
但這條犯罪只要有所規定的行為便能成立,
不需要在十秒、五秒上大做文章。
上述無罪判決的法院
為什麼不依這法判處罪刑呢?
據說是卷內查無被害人提出告訴的資料,
而這些犯罪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
所以法院只好不告不理了!
未來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
遇到此類案件,
必須對被害人問明白要不要告訴,
記明筆錄。以免白忙一場,
還得接受外界的指摘。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21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陳老師的感觸
一切的紛擾,全部源自【猥褻】這個
『不確定法律概念』。
其判斷標準,太過抽象,
如何才算【引起加害者的性慾】?
實在很難訂一個客觀準則
難怪今年的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一科
會將之列為考題,
(實在有點給它找考生的麻煩!)
我建議立法院諸公,
將【猥褻】之具體定義
以「法定解釋」的方式
將之具體、明確化,
使司法者有一個遵循
亦合於憲法『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功德無量,善哉!善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