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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人口水,係屬強暴公然侮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張姓女子與一位林姓女子在同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兩個人還在同一間辦公室上班,而且是面對面的坐位,每天只要一抬頭,就可以將對面的她表露在臉部的喜、怒、哀。樂表情,看得一清二楚!


 


接理說,這樣每天有八小時辦公時間面對面的親密共處,比在家中與親人見面的時間還長得多!雙方的感情應該是無話不談,情同莫逆才對?


 


偏偏兩個人的個性迥然不同,張姓女子喜歡濃妝艷抹,衣著入時。看到人也會笑臉相迎,給人一副親切感。只是喜歡在人家前腳剛離開,就在背地裡論人長短,把來人批評得一文不值。


 


坐在張姓女子對面的 林 小姐,則是個性耿直,有什麼就當場說什麼,不會在人的背後道人是非。


 


所以對張姓女子在人表面上是一套,背地裡又是一套不同的作法,極為不滿。每當張姓女子口沫橫飛,道人是非的時候,雖然不會當場與她爭論,但是總會頭一偏,露出一副不屑一聽的樣子,表示無言的抗議!


 


那位張 女士也不是毫無心計的人,看在眼裡就知道 林 女士是在討厭她。從此,兩個人就結下難以紓解的心結!


 


 


這天, 張 女士又在背後評斷他人是非,並加以畫蛇添足的時候,這位被她當眾評斷的人正好是 林 女士知心好友, 林 女士聽到這些詆毀摯友加油添醋,無中生有的言詞,心中氣憤萬分,幾度想衝向對方為摯友爭回公道,後來一想自己在這個單位裡,因為平日口直心快,不會為人留下面子,暗地裡也不知得罪了多少人,真的與對方衝突起來,能夠幫自己說上幾句公道話的人,未必很多!


 


說不定就此落入下風。便強忍住這口氣。不願與對方正面衝突。直到對方把話說完,故意挑釁式把頭抬得高高的,霸氣高揚地從她的面前走過,這 時的林 女士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地把心中積下的一口怒氣,化成口水,


 


「呸」的一聲向對方的身體吐去, 張 女士來不及躲閃,這口水正好落在她的裙子上。


 


平時無事就想找事鬧的 張 女士,怎會忍受被人當面吐口水的侮辱,馬上大聲囂鬧,要 向林 女士討回公道。


 


這位 林 女士雖是有意要為摯友出氣,但在這緊要關頭,也不願承認是有意對 張 女士吐口水,兩個人就這樣在辦公室內大吵特吵起來。


 


雖經同事規勸,但都互不退讓, 張 女士還拿出手機將吐在裙上的口水拍照下來,聲言留作證據,未來要與 林 女士法庭相見。


***        ***         ***          ***        ***


這兩位女人為了口水戰,互不相讓,執意要往法院爭個公道,打起官司來,究竟有那些官司可以打呢?


 


因為這口水是在人來人往的公司辦公室內向著他人的身體上吐去,公司的辦公室屬於多數的特定入與不特定人都可以進進出出的場所


 


在這種場所所為的行為,都是這些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共見共聞的,刑法上稱在這種場合所為的行為,為「公然」,


 


公然侮辱人,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罪名,用公然的方法來侮辱他人,就構成這條犯罪。


 


刑法上的侮辱,並不是只限於言詞,只要有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用言語或者輕蔑的舉動使人生難堪的狀態就可以構成。


 


另外 林 女士係對人強吐口水,在刑法上屬於強制暴行的手法的一種,


 


林 女士所犯的罪名,並不是上面所說的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普通公然侮辱罪,而是同條第二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刑罰也比普通公然侮辱罪為重,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種可以打的官司是民事官司:


 


被人吐口水為什麼可以打民事官司?


 


因為公然侮辱人目的是在貶損他人的人格,人的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雖未受到財產權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就這些金額部份,被害人自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保護自己權益。


 


 


第三種是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這是很多想提起刑事訴訟,又想爭得鉅額民事賠償的人,最喜歡採取的訴訟模式,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收裁判費,


 


某些在社會上具有頂尖身分的被害人就藉這種無需按賠償金額的數額繳納裁判費的優勢,先聲奪人,對外表示要對方賠償幾百萬或幾千萬元,想嚇倒對方。


 


不過這種訴訟提起的前提要件,必須要有刑事訴訟存在,只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還不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資格。


 


被害人依法也可以自己提起自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委任律師為之,先得付出大筆律師費用。所以很少有人採用!


(本文登載日期為9762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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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到手機使用,不止觸犯侵占罪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有一位在某某大學擔任工友職務的吳姓男子,這天在校 工作完畢步行回家休息,在行走途中,感覺到腳下踩到石塊,撿起來一看,並不是什麼石塊,竟是一支別人遺失的手機,打開看看還是可以使用,一時心生貪念,將手機帶回家中,供他的兒子使用也許是這手機所有人報案,經警方循線查上門來。當場人贓俱獲.


 


吳姓男子也坦承撿到這手機後留作自用。警方在罪證明確下,將他移送法辦。


 


吳姓男子原以為腳下踩到是石塊拿起來看看,發現是一支可以使用的手機,沒有人會把可用的手機丟棄在路上不顧而去,一般人都可以想像得到這是他人所遺失的物品,撿到他人的遺失物.


 


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依這法條的規定,撿到遺失物的人,千萬不可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偷偷據為自有。


 


知道這東西是誰遺失的,就要通知所有人前來領回。


 


不知道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住址不明,就要作招領的「揭示」,也就是廣貼招領的廣告或者登報招領等等。


 


若覺得這樣做太麻煩,也可以直接將撿到的東西送到警察派出所去招領。


 


完成「揭示」招領的手續,沒有人在相當期間內前來領取,依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所有人在招領期間的六個月內出面領回,拾得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向遺失物所有人要求給付遺失物的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


 


這可是法律的規定,不算是不義之財。


 


拾得人自己的德標準超過法律。認為拾金不眛是理所當然的事,不願意為報酬小事出面主張,由對方說聲「謝謝!」也就可以了!


 


遺失物所有人在招領的六個月期內未出面向警局領回,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收受遺失物交存的警方應將遺失物或者不適於保管的遺失物先予拍賣所得的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拾得遺失物的人依這法條的規定,向警局領取遺失物或變賣的金錢,這就是自己的所有物,是物的主人,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不受任何人干涉


 


這是就民法規定撿到一般遺失物來作說明,


 


另外,撿到遺失物不歸還所有人或者不依民法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顯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來處罰,刑罰最高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並不算重。


 


但這也是一種犯罪。如果撿到的是手機,還要注意特別法的「電信法」相關規定。   目前幾乎是人手一支的手機,為什麼會與「電信法」有關呢?


 


為「電信」依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立法定義,是「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手機是藉由無線電波來傳達聲音、文字或符號與對方通訊的電信器具,依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電信設備的一種,自應受到電信法的規範。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在未依民法的規定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以前,雖然手機是在拾得人的手中,但是手機的所有人擁有的所有權,並沒有因此而喪失,這時候使用手機的人的一舉一動,不管是接聽或撥打,都紀錄在原所有人的帳上,為什麼會這樣呢?


 


 


買過新手機等人都知道,我們買了新手機,出售的商家會給您一張「sim」卡,卡內記錄著這支新手機的號碼。


 


把這卡插入手機中,經過電信系統業者設置的機器交換與運作,與散居各地的親友聯繫通信,或者與各行各業作業務上往來。電信系統業者透過sim卡錄下的這手機的一切動態,按月向手機所有人收取各種費用。


 


 


處罰犯罪法條中所列的「盜打」,盜用他人的sim,便是其中的犯罪形態之一,因為原不是sim卡的主人,使用了他人的sim卡,使電信系統業者,誤信盜用者為真正的sim卡的主人,而替他服務,以後將這筆帳記在真正的sim卡主人的身上。找他算帳。這便是「盜用」。


 


 


至於「盜接」,常見於有線電話方面,有人就利用盜接他人電話的接線盒,盜打高價的色情電話。有線電話也會發生被盜用的情形,只是比較少見。


 


另外手機本身也有像我們身分證號碼一樣的出廠編號,購買時可請出售手機的業務人員查明,記住這號碼縱然手機遺失,被人換了sim卡,警方還是可以在電信系統業者那裡查知誰在使用您遺失的手機。


 


所以撿到手機決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


物!


 


(本文登載日期為97623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


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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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就別再問的10個問題


第一個:
不要問她為什麼會分手?
既然已經分手,一切已經沒有機會挽回,麼,會更加覺得
離開你是對的,為什麼?因為你很可憐。

第二個:
不要問她還有沒有機會可以破鏡重圓?
那只會給你更深的傷害。

第三個:
不要問還記不記得曾經的快樂時光?
如果已經離開你,就是因為她已經忘卻了曾經的時光,即使記起也是在分手後很久的事,而絕不會是分手時。

第四個:
不要問我哪比不上他?
她會說他的確比你好,雖然她可能會後悔,但絕不是在分手時。
第五個:
不要問曾經說過的話為什麼就成為了兒戲?
因為山盟海誓本來就是成年人的兒戲。

第六個:
不要問十年以後的分手紀念日我們可不可以見上一面?
她會笑你只會說將來,而不懂得把握曾經擁有的東西,還會說就是因為你給的承諾太多,所以才離開你。

第七個:
不要問為什麼自己能夠拒絕別個女孩的誘惑苦苦堅持真愛,而她卻不能?她會說她更喜歡現實點的東西,你也該知道麼叫現實點的 東西。


第八個:
不要問她為什麼拋棄當初共同的理想?
她會說理想本來就是很虛無。

第九個:
不要問還可不可以做個朋友?
那都是自欺欺人的話語,你的心已經被劇烈的割傷,何必還要掩飾什麼,誰都知道你們不可能再成為普通朋友,不要抱有什麼幻想了。

第十個:
不要問在她心裏你佔據著什麼樣的位子?
她會說她會把那份愛珍藏在內心的最深處,說白了,就是再也不願翻開的記憶,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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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常被忽略之民法

「無權處分」重要觀念

 

現在的閱卷者喜歡以答題者的「答案內容」

是充滿「補習班的一貫填鴨答案」味還是

「學術的研究心得」味來評斷分數?

通常對具有「學術的研究心得」味者,常

給予不錯的分數,而「補習班的一貫填

鴨答案」,閱卷者一眼即看出,畢竟被

「強灌」進去的與自己學有「體悟」所寫

出來的答案,就是不一樣,而且明白顯著。

既然如此我就與各位分享一個我自己學習

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制度」的體悟。

讓大家屆時考到這部分,以之書寫為答案一

部分,因而增添學術味、得取高分。

 

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主要在使一

「欠缺處分權」的處分行為,因權利人

(即本人)承認時,補實這個「處分權」

缺的部分。處分權一經其補充,自然

原本效力未定之處分行為,因此而有效,

受讓人也取得該權利。

 

受讓人若係善意者,所有的人都知道「動產」

用第八百零一條與九百四十八條「不動產」

則用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昔日),使該受讓人

取得權利。
惟!這裡出現了一個隱藏的問題,也帶動著

一個大家因「理所當然」而忽略的重要心得

(觀念)。

原本欠缺的處分權之物權行為,其效力如何

呢?

 

有效嗎?無效嗎?還是仍然效力未定呢?

其實這都不重要了,因為透過「法律規定

以使受讓人取得該權利,至於原先之物權

行為效力如何都沒關係,甚至無效也可以。

 

這裡涉及一個相當重要的「基礎法學概念」

你貫通了嗎?權利主體間造成權利、義務

變動的方式有「法律行為」及「法律規定

二種。過「法律規定」,權利主題縱然無

任何法律行為,亦會造成權利義務之變動。

 

在無權處分之受讓人係善意時,因第八百

零一條與九百四十八條等之「法律規定」

使受讓人直接取得系爭權利,此時,原本

之處分行為究應歸之為何,已不重要。

 

易言之,因「法律規定」而使善意受讓人

取得該權利,與原無權處分行為已無涉。

經過上面解析,大家知道這個觀念了吧!

知道這個常被忽略的觀念,遇到考試時,

就要好好表現,讓你的答案學術味十足。

記得要這麼寫喲:

本題丙若屬惡意受讓人,則因權利人甲

之承認「依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

無權處分行為所欠缺之處分權,因而補

足」,故該處分行為溯及有效,丙取得

該權利。

倘若丙係善意時,依本法第八百零一條

及第九百四十八條之「法律規定」,而

使丙因此一規定取得系爭權利。

「基此原無權處分行為因無存在意義,

  自應認之為無效,以為妥適」。

以上「引號」部分,就是充滿學識研究

心得之語句,請多利用。

 

各位!用個題目來練看看吧!

甲將A車寄託於乙處,一日,乙用自己

名義與丙訂立A車買賣契約,並互相交

A車與價金。試問(一)丙是惡意

(二)丙是善意,以上該A車所有權

應屬於何人?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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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密碼: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輕鬆瞭解之密法

密法:在特定結果未發生之前提下,行為人「心有餘,力又足」為中止未遂,「心有餘,力不足者」則屬準中止未遂。
解說:
一、行為人在中止未遂情況下,需內心有「足以令人相信已徹底消滅自己犯特定罪的惡性之意思、心意」。

二、倘若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已著手實行完畢,結果發生前,行為人出於「己力」「獨立有效」防止結果發生者〈即結果未發生與行為人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屬於「心有餘、力又足」〈註:力代表獨立、有效之防果行為〉。 

三、惟行為人心有餘,但力不足〈即自己行為無法獨立、有效防止結果發生〉,需由其他力量介入,才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者,原本應不得享有中止犯之減刑或免其刑的優惠〈即自己之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 

四、刑法體恤二者間同具「心有餘」之狀況,雖然有「力不足」情形,所以刑法特設例外,讓此情形特準用中止未遂,令其同樣享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優惠,以資鼓勵其「一顆向善有餘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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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VS 老師的叮嚀(1)


 


第八十三條
【說明】: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爰修正第一項,將原告得聲請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

第八十四條
【說明】:和解、調解同為裁判外解決紛爭之機制,為鼓勵當事人成立和解,以減輕訟累,並增進當事人間之和諧,爰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第一項有關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將本條第二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

第四百零三條
【說明】:一、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爭執,如行訴訟程序,當事人、法院所花費之時間、勞力及費用,與標的金額或價額實不相當,為貫徹費用相當性原則,爰將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期可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避免冗長繁複之訴訟程序,達迅速息訟止爭之目的。

二、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小金額事件,其金額若干始屬妥適,每隨社會經濟狀況及其他情勢變遷而異,為使司法院能因應情勢,及時調解,並配合第一項第十一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授權司法院對於該款所定金額,得視情勢所需,於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至七十五萬元之限度內,以命令增減之。

第四百零六條之一
【說明】:調解程序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行之。惟如係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原承審法官對案情知之最詳,由原承審法官
依事件類型選任適當之調解委員行調解,有助於促成調解,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
明定此類事件,亦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俾彈性運用,
以提昇調解成立率。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
【說明】:為鼓勵當事人成立調解,以迅速息訟止爭,爰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將本條第三項所定原告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

第四百二十五條
【說明】:為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調解聲請,以減省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爰刪除第一項但書,並增訂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定其費用之負擔,及得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用之比例,俾利適用。

第四百六十三條
【說明】: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強化調解之功能,促使當事人盡量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以迅速息訟止爭,達減輕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之目的,上訴審程序,亦宜賦予當事人選擇改依調解程序解決紛爭之機會,爰增訂準用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又所謂準用,指在性質相同之範圍內,予於適用而言,性質不同者,自不在準用之列。例如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有關強制調解、聲請調解等規定,因其性質與第二審程序有異,於第二審程序即無準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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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VS 老師的叮嚀(2)


 


老師的叮嚀
九十六年三月份所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由其修正的條文內容觀之,其主要重點為:

壹、修正緣由
近年來,各國面對不斷成長之訴訟案件量,以及案件處理時程過於冗長、訴訟資源不足之問題,無不提出改革方案加以因應。除持續健全訴訟制度外,亦致力於諸如:調解、和解、仲裁等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之發展,期能迅速息訟止爭,達減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之目的。我國雖亦設有調解、和解等裁判外解決紛爭機制,惟當事人透過此等制度解決紛爭之比率偏低,尚未充分發揮效益。為鼓勵當事人以調解、和解等程序解決紛爭,或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或調解之聲請,爰予修正。

貳、修正要點
本次計修正民事訴訟法七條,茲將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 提高撤回起訴及成立和解、調解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比例


 
為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或調解之聲請,或於成立和解、調解之方式解決紛爭,以減輕累訟,並減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將當事人撤回訴訟或調解之聲請,或成立和解、調解時,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二十五條)


 
二、 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




小金額事件,如行訴訟程序,當事人、法院所花費之時間、勞力及費用,與標的金額或價額實不相當,為貫徹費用相當性原則,期可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達迅速息訟止爭之目的,爰將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數額,提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並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於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至七十五萬元之限度內,以命令增減之。(修正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項)
三、 彈性運用調解制度



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原承審法官對案情知之最詳,由原承審法官
依事件類型選任適當之調解委員行調解,有助於促成調解,爰明定此類事件,亦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俾彈性運用,以提昇調解成立率。(修正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

 
四、 擴大合意移付調解之範圍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強化調解之功能,促使當事人盡量以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達迅速息訟止爭,減輕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之目的,爰增訂第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程序之規定,以賦與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合意移付調解之機會。(修正第四百六十三條)
以上之重點,其主要皆建立在鼓勵當事人追求訴訟上之經濟,避免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而發揮「訴訟集團現象」之真諦,讓法院解決人民私人間權利義務紛爭之機制,得以發揮,以竟其效。並落實人民得以更有效的利用法院或其相類性質的機關,來平紛、消爭,而建立「金字塔的訴訟架構」達到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情味之民事訴訟審判環境」。
而其為追求上述之理念落實,故利用「裁判費之減輕給付」,鼓勵當事人而減少訟累,追求整個國家訴訟資源之經濟。
另者,加以擴大與彈性運作有關「調解制度」,使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外,能以較不傷和氣、減少訴訟程序利用之方式,更和諧有效定紛止爭,而使訴訟程序給真正需要的當事人去使用,提昇訴訟機能。


 
綜之上論,老師認為若係司法四等,訴訟法此科是「申論或實例題型」之考生,對此次修法,僅稍注意其「修法重點提示」即可,對修正之法條略知就好,不必太深研,畢竟其不屬「考試之重點所在」。


 
惟若是參加司法五等者,此次修法之重要性,實無法言喻,因法條中涉及太多之「數字」如「裁判費三分之二」等等,老師在此希冀參加司法五等之考生應多重視此次修法之第八十三、第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二十條之一,均屬相當重要,不容忽視。


 
以靈活之心,分析修正之內容,明瞭自己參加考試之類科、題型,則可以不惑之心,面對種種變化,而愈堅定其念,終可成功。
陳一夫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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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脊背發涼的10個經典小故事[轉帖]


不知有沒有人貼過 有的話請告知

第一個故事
你相信誰?

有一年登山社去登山,其中有一對感情很好的情侶在一起.
當他們到山下準備攻峰時,天氣突然轉壞了,但執意的上山去.
於是就留下那個女的看營地,可過了三天都沒有看見他們那個女的有點擔心了,心想可能是因為天氣的原因吧.

等呀等呀,到了第七天,終於大家回來了,大家告訴她,在攻峰的第一天,她的男友就不幸死了!
他們趕在頭七回來,心想他可能會回來找她的.
於是大家圍成一個圈,把她放在中間,到了快十二點時,突然她的男友出現了還混身是血的一把抓住她就往外跑.他女朋友嚇得哇哇大叫,極力掙扎,這時她男友告訴她....
在攻峰的第一天就發生了山難!

全部的人都死了只有他還活著........

你相信誰?

第二個故事

怎麼這麼多人?

有一天,某位下班的朋友晚上回宿舍,在一樓按了電梯.他要上六樓,
很幸運地,電梯一下子就來了......

他走了進去,裡面空無一人,他走進去電梯馬上就關上了....

升啊.....升啊.....

到了四樓的時候,電梯突然打開了.

有兩個人在外面探頭探腦的,意思想要進來,可不知道為什麼看了看又沒有進來.

電梯門又關上了,就在電梯門要關上的時候,我的朋友清楚的聽到他們在說:
*!

怎麼這麼多人啊!

第三個故事

沒人和我搶了

有一個男生晚上要坐公車回家,可是因為他到站牌等的時候太晚了,他也不確定到底還有沒有車....又不想走路.因為他家很遠很偏僻,所以只好等著有沒有末班車....等啊等啊....

他正覺得應該沒有車的時候,突然看見遠處有一輛公車出現了....他很高興的去攔車.

一上車他發現這末班很怪,照理說最後一班車人應該不多,因為路線偏遠,但是這台車卻坐滿了...只有一個空位,而且車上靜悄悄地沒有半個人說話.....

他覺得有點詭異,可是仍然走向那個唯一的空位坐下來,那空位的旁邊有個女的坐在那裡,等他一坐下,那個女的就悄聲對他說:「你不應該坐這班車的,

他覺得很奇怪,那個女人繼續說:「這班車,不是給活人坐的......

「你一上車,他們(比一比車上的人)就會抓你去當替死鬼的.

他很害怕,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結果那個女的對他說:「沒關係,我可以幫你逃出去.

於是她就拖著他拉開窗戶跳了下去,當他們跳的時候,他還聽見「車「裡的人大喊大叫著「竟然讓他跑了「的聲音.....

等他站穩時候,他發現他們站在一個荒涼的山坡,他鬆了一口氣,連忙對那個女的道謝.

那個女的卻露出了奇怪的微笑:

「現在,沒有人跟我搶了.......

第四個故事

夢中情人

寧最近總是夢見同一個夢,夢裡一個男人對她說:「你來嘛,你來找我嘛,我等你.....

終於,寧忍不住了,於是問他,:「你是誰?我怎麼才能找到你呢?「男人說:「明天中午12點在xx公園門口的站台上來找我,我這裡有一顆痣.「男人用手指著自己的下巴.

醒來,寧匆匆找到自己的好友並把一切告訴好友,好友答應陪同她一起前往.中午1155分兩人在約定的地方等,卻不見男人來,天氣炎熱,寧對好友說:「太熱了,我到對面買兩支雪糕,你在這裡等我.「說完寧過街去了.

就在這時,一輛車子衝了過來,一聲慘叫......好友跑過來一看寧,已倒在血泊中.當打開車門準備把寧送到醫院時,才發現這是一輛靈車,而車上的玻璃棺材中躺著個男人,男人的下巴有一顆痣.....好友恍然,看看自己的手錶,現在的時間是12點整.再探探寧的呼吸,已經停止了.


第五個故事

手機

蕭喜歡把手機放在寫字間窗戶的桌子上,陽光下,金屬外表栩栩如生,煞是惹人喜愛,今天是平安夜.中午時蕭收到了不少祝福的信息,他一一讀來,時不時回復一條,然後如常般把手機擱在窗口的桌子上.開始忙碌.

手機的聲音再次響起,他嘴角色起一道弧線,無奈的搖搖頭.

辦公室的同事忍不住和他開玩笑,又是第幾號的女朋友給你發的短信啊.

哪有?他拿起手機讀到,後天晚上10/

「什麼亂七八糟的啊!「同事湊過來,這並不是什麼祝福的信息啊.

「可能是無聊的人開玩笑吧.「蕭索笑笑,繼續寫他的文件.

第二天還是中午的時候,他又收到一條信息,內容與上次的居然有些連麼,

「明天晚上10點「

蕭索開始有些不耐煩了,他按照那個號碼拔了回去,想看看是誰和他胡鬧.你好,你所拔叫的號是空號.....不會吧,他確認了一次信息號的號碼再次拔過去,結果仍然是空號.也許是信息發過來的時候發生錯誤吧,他沒有深想,決定對這個短信不再理睬.

第三天,同樣的時候,手機的短信照舊響起,蕭索有些煩惱了.打開信息,天哪.「今天晚上10點「這幾個字符映在眼裡,他馬上照那個?#21151;A次拔過去,你好,你拔叫的號是空號....機械的聲音再次在電話那頭響起,透著涼意.不可能的啊!

蕭索決定今天下班早早回家,可部門的經理卻正好宣佈,客戶來電話通知,談判時間改為明天早上,所以他所負責的文案必須要今天晚上做好,看來只好加班了.當然,幾個短信不能影響工作的,再說這次項目,老總是非常看重的,企劃部得力干將蕭索是怎麼也脫不掉的.

最好的辦法是,10點之前把工作結束,7點過後,大廈裡面的公司都陸陸續續的下班了,寫字樓裡安靜下來.蕭索要了份便當,匆匆吃了幾口便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去,8點半,同事們都走了,只有他還一個人.他已顧不得任何事了,在電腦面前努力奮戰著,直到手機的聲音再次響起,又是短信!?#21522;@陣涼意,回頭一看,還好,不是10,而是正指9,他鬆了一口氣,打開手機.

「還有一個小時,「又是那個奇怪的號碼!天哪!到底是誰!蕭索不禁開始想身邊的每一個人,沒有線索,算了,不是繼續工作.早早離開為妙,索性關機,蕭索終於?#21151;F文案.匆匆離開了這個地獄般的大廈,點燃一支煙,平靜一下心情,穿過一條馬路,當他走到中央時,手機突然響了,而且是死命的尖叫,天啊!不是已經關機了嗎?蕭索愣了一下,馬上停下來腳步去找那個該死的手機,夜空劃過一個尖銳剎車聲,金屬外表的手機在空中劃了一個圓,落在一片血泊中.有個時間,永遠停在了10

第六個故事

在鄉下的時候半夜下班回家

在路邊看到一個馬尾辮的女孩面向牆蹲著在哭

走上前問她為什麼哭,是不是有人欺負你了

回答說家裡出了車禍

然後讓她別太傷心並要送她回家

她說不用了因為你看到她的樣子會害怕的

你說沒關係的快起來我送你回家

然後她站了起來轉過身面對你

你看到的還是一根馬尾辮 。。。

第七個故事

衛生間

我們上班所在的樓層除了我們的公司,還有其他一些公司,都是一些很小的部門,而我們一層樓只有一個衛生間.在走廓的盡頭.

衛生間只有兩條路,前面是洗手台,門口有一面鏡子.平時工作很忙,我們上衛生間的時候幾乎是跑著去的,這天也一樣,我匆匆衝進衛生間.有一道門是虛掩的,我能看到裡面已經有一個人了,那個人並不認識.於是選擇了旁邊的那個,等到出來的時候,洗手台已經有一個長髮的女孩在洗手.

那是隔壁公司的女孩,我們在走廓遇到過很多次,雖然從沒打過招呼,但也算是半個熟人了.她洗好手,拉開隔壁那格的門走了進去,?那格是有人的呀!難道剛才看到蹲在裡面的......

我沒有多想,快步走了出去.過了一些時間,又是衛生間,我第二次看到了那個女人.

那是個上了歲數的女人,一身黑色的棉衣,臉色蠟黃,整個臉都是浮腫的,我剛進去時就看到,她依然蹲在*窗戶的那個格子裡.看見我,居然露出的詭異的表情,!我尖叫一聲,就衝了出去,正好撞到隔壁的那個女孩....

你怎麼了?她問到.......有鬼!我連氣也喘不順了,不是吧!她也嚇得花容失色,千萬別去*窗戶的那一個格子!我緊張的告訴她,我不壓其煩的對每一個嘮叨.已經不再到那個格子了,我寧願去樓下的公廁,然而就算是這樣,我還是第三次看到了她!

不是衛生間,而是走廓,她在人堆中跌跌撞撞的走,沒有人注意到她,我顧不上淑女形像,大叫著衝進了辦公室.怎麼回事?經理如老虎般把我提到了走廓上,哪裡?她居然還在?如此明目張膽?難道只有我能看見她?...我指著那個黑色的棉衣...??她是這個樓的清潔工!最近大廈要求不止晚上清潔,早上也要清掃過道,所以你以前沒見過她,我看你是發神經!

經理恨恨得扔下我,快步走了回去,我暈!原來是虛驚一場,害得我每天跑幾條街!終於可以放心的上衛生間了,解恨.剛進去,又遇到隔壁的那個女生,她衝我笑了笑,就出去了.

衛生間的門口正對著那面鏡子,出來的時候整了一下衣服,忽然想起那個好笑的誤會,便想向她說一下,就轉身叫她.

天啊!我看到了什麼?

碩大的鏡子裡,我只看到了我而已,而轉過頭來看我的她,在鏡子裡壓根什麼也沒有啊!

我終於明白了,果然是個誤會!那天的那個清潔工的確一直蹲在那間裡啊,而那個女孩之所以可以進到裡面去,因為她,她才是真正的鬼啊!

第八個故事

廁所裡的老婆婆

許多學校多是亂葬崗或是刑場的後身,因而許多恐怖的傳聞流傳在師生之間......

位於高雄的一個小學,是一所校史相當長久的學樣.有一排廁所座落在校區的最後方,除了一二年級的小朋友外,沒有其它年級的師生使用....總是瀰漫著一股陰森森的氣息.而第三間廁所一直是深鎖著的.

一天下午,一個高年級的男生急著上大號,正好每間廁所都有人,他實在是忍不住了,就用力拉開第三間的門....說也奇怪,平常怎麼拉也拉不開的門,但今天怎麼....管他的,趕快解決再說....正當他鬆口氣想大喊一聲痛快時,底下忽然有一種冰冷的感覺....他猛然往下一看....天啊!一隻枯瘦的手從下面伸出來,他大叫一聲,從口袋裡拿出一個小刀往那只怪手上劃了一刀之後,馬上衝了出去,自此以後他再也不敢再踏進那間廁所一步.

過了很久,這件事漸漸在那位高年級學生的腦中淡忘,有一天,他與三五個好友在那排廁所附近的籃球場打球,一個往反方向的球竟轉個身飛進了廁所裡.同學們怪他亂傳,便叫他趕緊去把球撿回來.他嘴裡咕噥著直進廁所.遠遠看見一個老婆婆拿著那個球從廁所走了出來,他小跑步到老婆婆那,想拿回那個球....好奇怪!老婆婆的臉始終沒有抬起來過,但她手背上的刀痕吸引住了他的目光,他問:「老婆婆,您的手背上怎麼有刀痕啊.「只見老婆婆緩緩地抬起頭來,張大眼睛瞪著他,乾笑兩聲後說:「那是被你割的啊,你忘了嗎?「語畢便張牙舞爪的向他撲去.

他哇的大叫一聲暈了過去.

據說,那位高年級的同學經過那麼一嚇之後,變得有點癡呆,而那一排廁所不久後也拆除了.

第九個故事



你喜歡吃雞爪子嗎?聽我講了這個故事後,你要還敢吃,我就服了你了.

阿方是一個大排擋的老闆,以前他的生意不是很好,但是自從得到了一位高人的指點後,他的
生意一下子就紅火起來了.特別是醬雞爪,但他每天都唑是限量供應十份,誰來了也沒的多.
可苦了我這個食客了,有時候去晚了,就沒了,那一天我是睡都睡不著,就為了那一碗雞爪,
可是說出去都沒有意思.而且他有一個怪毛病,他的廚房周圍都是用黑布罩著的.沒有人知道
他是怎麼做的菜的,最奇怪的是,我從來也沒有看見他向誰購過雞爪,他也沒有雞.那他的原料
是怎麼來的呢?

那天我實在是忍不住了,就悄悄地躲在了他的屋頂上,掀開了屋瓦的一角,心想學到了我就
自己做.我從細縫看到,那真是一輩子也忘不了的情景,我看到了只手.那是人手.還連在人的
身上的手,不過已經不全了,那個人還活著,我看到他的臉在扭曲,但是叫不出來,他全身只是
皮包骨頭,可是手卻是肉肉的,那隻手是被釘在牆上的,灰黃色的,摻著一絲血絲,還在抖動著,
這時外面有人叫一份雞爪,只見阿方熟練地從那個手上斬下了一塊,他飛快地剁著,然後下鍋,
加料...很快,一盤雞爪就香噴噴的出鍋了,阿方將它端了出去.這時,我發現他衝我這個方向笑
了一下,「咚!「我嚇得從上面掉了下來,掉進了阿方的廚房...

第十個故事
。。。。。。
一對夫婦平時總吵架,一次兩人又吵起來,丈夫一怒之下殺害了妻子,然後把她的屍體埋在了後院子裡.

過了幾天,男的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這幾天孩子都沒有見到媽媽卻一點也不問自己呢?

於是有一天他就問孩子,「這幾天**媽不在家,你怎麼一點也不著急呢?

孩子答到:「我覺得好奇怪啊,為什麼爸爸你這幾天一直背著媽媽呢?

It is not the end......

這十個故事曾經有人很早就流傳......據說看帖不跟的人,回收到一個「禮物「....

那天晚上十一點半,bbs上有個人看了這個帖子, 跟貼的人很多,有人說好恐怖,有人說一點也不恐怖,另外還有一個名字叫做十二點的窗台的人寫到,還好,你們都跟了帖子,所有看這篇帖子卻不跟的人都會收到一份很特別的禮物,但是回帖裡即沒有寫禮物是什麼,也沒有寫怎樣送給他,他忽然想起這是某人在開玩笑的,於是偏不回帖子便上床睡覺了,

可能天氣太熱,他在床上躺了一會睡不著。這時外面傳來火車站大樓的敲鐘聲,他想應該是十二點了,不過他馬上便發現有些不對,自己家離火車站很遠,住了這麼久從來沒聽到過敲鐘聲。於是他急忙爬起來,穿著拖鞋扒在窗台上仔細的聽。。。。。。

第二天早上,馬路上圍著很多人,公安局也來人了。閒在家不上班的人都在議論著昨晚這棟樓裡有個人莫名其妙的跳樓事件。屍體清早就被運走了,原先的地方讓太陽一曬,留著一個深黑色痕跡,如同一個中文的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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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兩遍就行了,你還想整幾遍?


有男子結婚後看小姨子很漂亮就非常想占有她,可是沒機會,一天他老婆生病了想吃餃子,他想機回來了。說:去叫岳母來給你做。就走了。

到了岳母家就說:媽媽你女兒病了叫你去給包餃子,我來接你。他岳母就說:走吧!就與他出了家門可是剛到外邊他就說:


媽我回去拿兩編(老家人把酸編成辮子的樣子)蒜,家裡沒有了。

你去吧,就那兩編就行了。他就回去了,進屋後就對小姨子說:咱媽說讓我和你辦事。

她小姨子說:不可能!他說:怎麼不可能,咱媽還說:必須整兩遍,你信我給你問問。

就對著外面大喊:媽整幾遍呀!

他媽還沒走遠聽到了就大喊:小兔崽子,整兩遍就行了,你還想整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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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難數字密碼


1
11
21
1211
111221
312211
13112221
1113213211
??????????????
請問下一行??????????????會出現什麼數字?














答案是
1
1 = 11
2
1 = 21
3
1 = 31

1
2 = 12
2
2 = 22
3
2 = 32

1
3 = 13
2
3 = 23
3
3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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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也能看你的性格


在西洋命理與東方命理中,都有關於數字靈占卜的說法,我們每一個人自出生的那一刻,老天爺就給了我們一組生命密碼,就是我們的出生年月日時的數字,而根據這一組生命密碼可以排列出占星命盤的個人星宮圖,也能排出個人的紫微斗數命盤,藉以推算出個人的性格以及人生發展的軌跡,僅僅只用你的生日數(國曆的),也能分析出你的性格,舉例來說,如果你的生日是17日,根據生日數的數字靈數,則數字1,7,8(1+7=8),17


不妨對照一下,挺有趣的,看看準不準?

1日生:具有包容心,人緣佳,個性堅強獨立,有領導力及領袖慾。
2日生:感情豐富而敏銳,不耐寂寞有依賴心,自尊心強容易受傷害。
3日生:愛表現,人緣不錯,個性反覆無常,心地善良,有藝術天份。
4日生:個性保守,嚴謹務實,比較木訥,不善言詞溝通,很重視安全感。
5日生:好奇心重,頭腦聰明反應快,適應力強,喜歡結交不同領域的朋友。
6日生:個性溫和圓融,善於傾聽,喜歡照顧他人和受到別人重視。
7日生:自我中心,協調力較差,觀察力細膩而敏銳,喜歡獨斷獨行。
8日生:能堅持理念,朝向既定目標邁進,意志力強,不易妥協,比較容易樹敵。
9日生:思想前衛,有博愛精神,風趣幽默,體貼善良,樂於助人。
10日生:意志堅強不服輸,企圖心旺盛,有些我行我素,十分有自信。
11日生:能理想與現實兼顧,既努力上進,也懂得享受人生,並能提攜後進。
12日生:能自我克制,興趣廣泛,博學多能,富創造力,善於經營人際關係。
13日生:工作認真,態度嚴謹,眼光獨具,重視細節,有化危機為轉機的幸運。
14日生:好奇聰明,行動敏捷,喜歡追求速度快感,有時略嫌輕率大而化之。
15日生:學習慾強,好為人師,有意志力,能排除萬難達到既定目標。
16日生:聰明主觀,富決斷力,自我要求高,不輕易受人影響。
17日生:外表強勢內心柔弱,有些剛愎自用,偶爾會有驚人之舉。
18日生:愛幻想,行動力不足,善變多疑,易走極端,會自我矛盾。
19日生:爭強好勝,多才多藝,想像力豐富,喜歡有獨自揮灑的空間。
20日生:愛好和平的浪漫主義者,有領導力,但不喜歡出風頭打頭陣。
21日生:活潑開朗,樂天坦誠,人際關係良好,有一鳴驚人的本領。
22日生:精力旺盛,長於組織企劃,有時自信過度,容易被人利用。
23日生:企圖心強,口才佳,不喜受約束,個性善變,耐性不足。
24日生:為人敦厚善良,認真負責,頭腦清楚,是危機處理的高手。
25日生:重視隱私,熱愛自由,個性獨立成熟,是知性感性兼具之人。
26日生:經常都表現得平易近人,抗壓性強,能擔負起重責大任。
27日生:感性與理性兼備,是頭腦冷靜清楚,善於掌握機會的人。
28日生:精力充沛,意志堅強,權力慾高,有領導力,是優秀的管理人才。
29日生:頭腦聰明,個性倔強,富機智與才華,重感情有依賴心。
30日生:能言善道,有藝術才華,樂觀進取,自我要求高,不易妥協。
31日生:才氣縱橫,敬業樂群,個性強,有原則,能堅持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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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時代雜誌評選10大營養品


最新一期美國時代雜誌(TIME)評選出10種現代人最佳營養食品建議清單,如果正確食用,不但可以強身健體,還可以預防多種疾病,報導中也建議,白米飯最好少吃為妙。

時代雜誌建議現代人應該攝取的十種最佳營養食品,排名第一的就是物美價廉的番茄,報導指出,蕃茄內含的Lycopene素,可以大幅減少攝護腺癌的罹患機率。而熱量低、含有豐富鐵質、維他命B的菠菜,不但是減肥聖品,還可以有效預防血管疾病以及夜盲症。

華人過年必備的花生、杏仁等堅果,則有提高良性膽固醇、預防心臟病的功能,不過醫生警告,一定要控制食用量,否則反而有害。如果不想罹患乳癌、胃癌、直腸癌,花椰菜是不錯的選擇,最好的食用方式,就是簡單的燙一下,最能保有豐富的胡蘿蔔素以及維他命C

至於廣受減肥人士喜愛的燕麥,則有助降低血壓以及膽固醇。要頭好壯壯,可多吃魚類食品,其中鮭魚含有的OMEGA-3S成份,可以預防腦部老化,罹患老人癡呆症。同樣可以防止老化的藍苺,因為含有相當高的抗氧化劑,還能預防心臟病及癌症。

讓「口氣」不好的大蒜,則在清血、防治心臟病上,有相當大的功效。在亞洲相當風行的綠茶、紅酒,也被證實有預防疾病的功能。綠茶含有多酚,這種植物化學因子,一杯量的抗氧化效果是維他命C100倍。至於紅酒,報導指出,法國人享受乳酪、奶油製品,罹患心血管疾病的機率卻遠低美國人,原因之一就在於紅酒,製紅酒的葡萄,葡萄皮上含有抗氧化物,不過,醫師也提醒,飲用紅酒過量可能適得其反,引發乳癌、中風等疾病。

這份建議名單中令人驚訝的是,報導指出,中國人的主食白飯,因為可能導致血糖上升,專家建議可以改用地瓜代替。至於薯條則是會造成肥胖以及心血管疾病,應該少吃為妙!

時代雜誌建議10大營養食品:

1.
番茄:含有lycopene素,維他命 C,預防攝護腺癌。
2.
菠菜:含有鐵質、維他命B,預防血管疾病、盲眼症。
3.
花生、杏仁等堅果:預防心臟病,但要適量,多吃反而有害。
4.
花椰菜:簡單烹調,預防乳癌、胃癌、直腸癌。
5.
燕麥:富纖維,可減肥、降血壓、膽固醇。
6.
鮭魚:富OMEGA-3S成份,防止腦部老化、罹患老人癡呆症。
7.
藍苺 :富抗氧化劑預防老化、心臟病及癌症。
8.
大蒜:清血、降低膽固醇、防治心臟病。
9.
綠茶:降低罹患胃癌、肝癌、食道癌、心臟病的機率。
10.
紅酒:有助抗氧化,適量飲用有助預防心臟病。

[
本帖最後由 愛夢如君 於 2008-6-24 14: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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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停車位可單獨交易 行政院通過物權篇修草



轉貼自法源編輯室 / 2008-07-25















 



行政院會二十三日通過民法物權編通則章、所有權章,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物權編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為民事財法重要里程碑.


 


修法後,都會區的民眾不但可單獨買賣停車位,共有土地亦可靈活分割,將促進土地使用效率。委員表示,過去停車位很難獨立於建物之外單獨買賣,但修正後給予所有人得以處分的空間。


 


民法物權篇修正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條及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明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定義、比例及與基地不可分離的關係。


 


未來草案實施後,房子與土地不能分開交易,但多人共同共有者,可依比例分拆處分,不少房地產業者表示,相關事項雖在民法未有明文規定,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法等規定,早已行之有年,因此物權篇的修正,對房地產交易影響不大。


 


 


在處分共有物的部份,依現行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就可以處分,由於土地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共有土地即可依土地法處理。


 


 


至於,未來民法修法後,規定房子與土地未來不可分拆交易,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換句話說,房子與土地的權利依上開規定本來就必須隨同移轉。因此,這部份民法的修正,對於實務上的影響不大。


 


此外,法定停車位在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中,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故目前只有獨立產權的車位是可以自由交易,民法物權篇草案規定,停車位未來也可單獨交易,此部份的修正對於車位交易應具活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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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水晶;財富---考生;陳一夫;上榜

水晶是橋樑,在「人」與「財富」間搭起一座橋。
有了這座橋樑,「財富」是不會自動從橋樑那一端,自動走向另一端的「人」。

若你是橋另一端的人,有了這座水晶橋樑後,便什麼都不做,天天妄想財富會自動走向你,那你就錯了。這段敘述換化為具體之例子,其過程將是你迷信水晶可以帶來財富,所以你開始花錢拼命去購買一大堆綠幽靈水晶,然後感應出它們有磁場、有能量,接著喜孜孜地放在所謂的「財位」。放定後,什麼事都不再幹了,天天等待有人會捧著大把鈔票向你報到,同時,你隨便簽賭、買彩卷,便可中一大堆錢,綜之,「正財」、「偏財」全都天如落雨般,流入你的銀行帳戶及保險箱…….等。

在此,我向你保證,最後的結果是:你發現你還是你,錢財並無增多,反而是水晶變得更多(因為你起初會認為錢財沒有增多,一定是水晶量還不夠多,所以愈買愈多,以增加成效),最後是水晶超多,錢卻愈少(錢都拿去買水晶了),一氣之下,全都丟了,一輩子詛咒水晶、怨恨人生。

水晶何罪之有?!它畢竟只是座橋樑,「橋樑」本身並不等於「財富」。它只是「你走向財富的引途而已」。在善用水晶致富之前,你必須是培養一個正確的「前提觀念」。

我、水晶、財富,三者的關係是水晶是我與財富間之橋樑,藉此一座橋樑,「讓我走向財富,因為財富不會自己踏橋而來」。

以上這段話,這個觀念,才是正確運用水晶致富獲勝之觀念。

然而「好逸惡勞」是人之通性,大家都希望:「最好是財富自己走過橋來入我懷裡」。

有沒有讓財富自己過橋而來之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有』!

什麼方法呢?很簡單,改變你自己潛在、習以為常之負面能量,將自己內在變成與財富之震動、頻率相同的能量、狀態。當你改變自我成功後,自然全身散發「吸引財富,與財富相同頻率」的能量,接下來,財富因你這股「引力」,當可快速順著橋樑,飛奔你的懷裡。

我相信各位一定會問我:「要如何改變自己之負面能量,排斥財富之能量,進而轉成吸引財富之能量呢?」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剛好我知道這個答案。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先問各位一個問題,看看大家的領悟性如何。

你等於「人」,陳一夫等於「水晶」,上榜等於「財富」,

試問你、陳一夫、上榜三者間有何關聯?又應如何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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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研討~~民法解答


 


甲酒後駕車失控衝撞乙之店面,乙自行未經懸掛妥當之招牌掉落砸傷路人丙,路人丙得否主張甲乙為共同侵權行為?(88年司法官題目)

〈一〉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所謂「共同」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學說及見解向來有主觀說及客觀說,惟司法院六十六年例變字第一號採客觀說,其認為,各行為人之間不以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客觀上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均是造成被害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並使其受有損害的原因,即足該當本條之「共同」,而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三〉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並非一請求權基礎,只是關於共同行為人彼此間之賠償責任規範,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結論:丙對甲、乙依第一百八十四條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損害賠償,而甲乙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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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看新聞學法律做完接棒篇 分類:刑事新聞2006/12/13 22:59下面這則新聞有幾點問題:

1.
年僅14歲小琪禁不起阿祐屢次要求發生性行為,將第一次獻給他後...:則小琪與阿祐都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被害人,同時也是加害人,如果小琪與阿祐的法定代理人互控對方(小琪與阿祐)合意性交,就合意性交之部分移送法辦,則不僅阿祐,應該連同小琪一起法辦,但在法院審理時,法官得援引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對小琪與阿祐2人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或必免)

2.
至於小偉與小琪發生性行為之部分,小偉應是觸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阿祐在本罪中與小偉成立共同正犯,或是阿祐在本罪中是幫助犯。

3.
由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

那請問刑法哪一條犯罪不是公訴罪?凡經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皆為公訴罪,何須強調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

更何況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因此結論應是18歲以上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屬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應主動偵辦。但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檢察官起訴,皆為公訴。

4.
因為阿祐是未滿18歲之人,因此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如果小琪的法定代理人不對此部分追訴,阿祐應無犯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罪的問題。所以有問題的應該是,阿祐在小偉對小琪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與小偉成立共同正犯,或是阿祐在該罪中是幫助犯,且因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於第229條之1限縮於對配偶犯之者,始為告訴乃論,因此對配偶以外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者,屬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應主動偵辦。準此,警察將阿祐移送法辦乃屬當然!

5.
兩人關係更為親密並趁阿祐父母不在家時,多次發生性關係。....這樣算是平日乖巧的愛女...嗎?許多父母僅看到表面而已吧!


.........................

陷害女友少男「做」完 叫同學「接棒」
更新日期: 2006/12/13 04:09 記者: 顏玉龍/北縣報導 /轉貼自奇摩新聞
年僅14歲的兩小無猜「偷嘗禁果」,小男生向同學炫耀自己的「性愛初體驗」,同窗好友投以羨慕的眼神並懇求讓他「嘗嘗看」,未料,小男生一口答應,趁與女友翻雲覆雨時,安排同學「接棒」,讓女友一怒告上警局。



就讀台北縣某國中的「阿祐」與「小琪」,兩人如膠似漆,是班上同學人人稱羡的班對。小琪禁不起阿祐屢次要求發生性行為,將第一次獻給他後,兩人關係更為親密並趁阿祐父母不在家時,多次發生性關係。



少男觀念錯誤 死黨第一

阿祐與女友有過「性愛初體驗」後,竟得意忘形,在班上四處向同學誇耀自己的「性能力」,讓同窗好友們聽得瞠目結舌;其中,從未交過女朋友的死黨「小偉」,也想體驗「偷嚐禁果」的滋味,遂向阿祐提議「共享」女友。



沒想到,阿祐竟情義相挺,毫不猶豫答應讓小偉加入「戰局」,一起大玩3P遊戲。六日晚間,阿祐再度趁父母外出時,邀女友到家裡做愛,並私下通知小偉在屋外「待命」,當阿祐完事後,打開房門讓小偉接棒。



原本私密的兩人世界,突然出現第三者,嚇得小琪手足無措,雖極力抗拒同學強行闖入自己的身體,但體形瘦弱的她,無法抵擋對方的攻勢,讓小偉一償宿願,性侵害得逞。



小琪事後向父母哭訴遭小偉性侵害一事,但深愛男友的她,避而不談與阿祐發生性行為;小琪父母得知平日乖巧的愛女被同學欺負,怒不可遏並一狀告上警局。



少女純真 仍為男友求情

小偉到案後坦承性侵小琪,但他向警方供出是取得阿祐的同意,讓承辦員警大吃一驚,並進而得知阿祐與小琪也有過性行為,由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公訴罪,警方依法將阿祐併案偵辦。



一心想讓小偉接受法律制裁的小琪,發現男友也被列為被告,不斷向承辦員警及父母求情,她說,她只想告小偉,盼能放男友一馬;小琪父母雖見女兒所愛非人,但又不忍讓女兒傷心,便向警方表示願意和解,不過,為時已晚,警方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將阿祐及小偉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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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罪刑法定主意?何謂從舊從輕原則?是分別說明之。


 


〈現今稱呼為原則,少有人稱之為主義了,請出題者稍微留意一下〉


 
〈一〉 關於「罪刑法定主意」之說明如下:
1
意義:乃謂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即「無法律即無犯罪,無犯罪即無刑罰」,刑法第一條之規定即為所指。


 
2
內容:
1〉、排斥習慣刑法。
2〉、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4〉、禁止類推適用。


 
〈二〉 關於從舊從輕原則之說明如下
1
、意義:即原則上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為原則,但若行為後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時,則例外採用最輕〈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即為所指。


 
何謂刑法上之「自首」?其法律效果如何?


 
自首乃為鼓勵犯罪行為人知悔悟改過向善,並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以促進訴訟經濟及避免類及無辜。於此,合先說明。
〈一〉 意義:係行為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 而接受裁判之謂。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即為所指。


 
〈二〉 法律效果:
1
原則上依第六十二條本文之規定,得減輕刑罰。
2
依刑分之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刑罰:例如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等。此為自首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何謂「緩刑」?刑法規定之緩刑要件為何?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何種事項?
緩刑對於初犯輕微犯罪行為者,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並鼓勵其悔過自新而設置之制度。於此,合先說明。


 
〈一〉 意義:係將刑罰置於停止執行的狀態,於一定期間內,無撤銷原因時,即確定免除其刑罰的執行,使宣告的刑罰失其效力。
〈二〉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可得宣告緩刑之要件,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說明如下: 1 須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係指宣告刑而言,至其法定刑如何,並非所問。
2
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緩刑鼓勵初犯自新,先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確定宣告,則非初犯,不適用之。而已有五年未曾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的確定宣告,基於刑事政策考量,久不犯罪之事實亦得適用緩刑。惟過失犯惡性輕微且偶蹈法網,以緩刑制度目的觀之,自應擴大適用,使過失及於緩刑制度之適用。


 3 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由法官斟酌其就業、就學、家庭狀況、社會地位及宗教信仰等等,就個案為裁量權之行使。


 
〈三〉 受緩刑宣告者,法院得命之為下列行為:
1
向被害人道歉。
2
支付被害人相當之損害賠償〈包含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此項賠償得請求法院執行之。
3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哦。
4
向國家團體、公益團體或社區為一定時數之義務勞務。
此觀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某甲首謀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受該管警察局解散命令五次以上,始行解散,請試論處某甲之罪責?
〈一〉 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1
按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三上,首謀者,為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此觀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自明。
2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必要共犯,需有眾多之人參加,區分為首謀者及在場助勢之人,而行為人甲為首謀。
3
依題旨,甲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主觀之ㄧ般要素不解散之故意及特別要素意圖為強暴脅迫。
4
本罪類型為純正不作為犯,甲之行為經解散命令為五次以上,始遵命行解散之作為,是否違反命令之規定,而所謂「三次以上」俱連本數計算,惟學說對此有所爭議,為以下說明:
1 甲說:本罪成立與否在於解散與不解散,倘聚集之群眾解散,自不再論罪。
2 乙說:條文既明定「已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為構成要件,既經三次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即已成立本罪。
3 本爭議尚無實務見解,依法解釋學之觀點觀之,應採乙說為適當。
4 小結:甲之行為已該當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二〉 甲之行為依題意具有違法性〈形式、實質〉及罪責。
〈三〉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本法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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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羈押,增添新罪名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用小小的篇幅,刊出一則不惹眼的新聞,由於事關法律,還是被喜愛法律的曾永盛銳利的目光瞄到了!


 


原來這則新聞是報導近年來曾經多次修法的刑事訴訟法,在今年的 六月十四日 又經 總統公布修正了其中的四條與這次刑法總則大修正有關的條文,


 


修正條文中有一條是關於預防性羈押的法條,報導中只是簡略地介紹這次修法是把條文中原列的幾個罪名排除,再加入竊盜、搶奪與詐欺的罪名。


 


也就是說這些罪名的犯罪,修法以後也可以實施預防性的羈押。至於為什麼為了幾個罪名的增增減減,就這樣不厭其煩的修法,並沒有說明原因所在,讓國中生曾永盛讀後一頭霧水,無從瞭解道理何在。


 


因此,很希望在本欄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相關資訊!
*** *** *** ***
新聞報導所指刑事訴訟法上的預防性羈押,規定在這法的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中,


 


這條法條是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所增訂,


 


增訂這法條的立法理由,是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作出釋字第三九三號解釋:認為當時有效的刑事訴訟法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以及與羈押的相關規定,與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不符。


 


應於這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為因應這號解釋,隨即著手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的法條,草案經 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修正的新條文終在原法條失效以前的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由 總統公布施行。


 


由於修正後的羈押被告的條件,遠較修正前為嚴謹,導致一些在舊法可以羈押的被告,修正後卻難以羈押;


 


尤其是一些人見人厭的侵害財產的犯罪,法定的最高本刑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的犯罪,並不適合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的規定,


 


縱有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也不得予以羈押。


 


這修正後的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然另訂有第一款的「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以及第二款的「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者」的羈押原因,但是這些條件就多數犯罪來說,都是可遇不可求的,除了具有這些原因之外,還要兼具第一項的前文所定的「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兩項要件。


 


所以想要羈押這些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被告,實際上是困難重重。


 


這些難予羈押的被告,包括禍害社會最廣,民眾受害最深的財產上犯罪的被告。而這些財產上犯罪者是最容易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像偷個不停的竊盜慣犯、不斷搶奪的搶奪慣犯與一再行騙的詐欺慣犯,在報紙的社會版幾乎每天都沒有缺席。


 


這些慣犯好不容易被治安單位查獲,卻因無法羈押讓其在外為害社會,這是大多數民眾難以接受的事實。


 


主管機關有見及此,於八十八年間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於是同年的 四月二十一日 公布施行,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法條,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的特定犯罪,可以實施預防性的羈押。財產犯罪中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二條的常業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搶奪罪、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


 


都列入這一條的第五款至七款可以作為預防羈押的犯罪。


 


至此,財產性的犯罪只要合於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就可以跳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的通常羈押的要件,而達到羈押的目的,讓受到羈押的被告,在羈押期內不再為非作惡。


 


修法工作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短期內應該不至於再有修法的動作。意料不到的是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案,刪除了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的規定,與連續犯的性質相類似的部分習慣犯,像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竊盜常業犯、第二百二十七條搶奪常業犯、第三百四十條的詐欺常業犯等必須配合刪除,


 


這些法條被刪除以後,原可以依循預防性羈押對竊盜、搶奪與詐欺罪名的被告實施羈押,勢將失去法律的依據。


 


主管機關為此又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預防性羈押的規定進行修法,於本年的 六月四日 公布,配合刑法修正案於本年 七月一日 施行,也訂於同日施行。


 


修正法條的內容,明訂第五款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六款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七款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從此,對這些犯罪都可以為預防性的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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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可以指證母親犯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兒子指證母親駕車撞傷人逃逸的新聞,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的六月的一天旁晚,一位住在台中市的傅姓女子,騎著機車途經台中市黎明路與福星北路口,被一輛銀綠色的休旅車撞倒,導致右腳挫傷,左膝擦傷。


 


這休旅車的駕駛人非但沒有下車查看,而且還加速揚長而去。


 


傅女受傷以後只好自己前往醫院醫治,另外把受傷的經過情形報警處理。


 


警方接到報案已經時過境遷,車禍的現場早已不存在,只好調來那時段的路口監視器,海底撈針般對來往車輛一輛一輛地過濾,費盡心血才查出疑似肇事的車輛,立刻通知車主蔡姓婦人前來說明。


 


蔡姓婦人由就讀國中的兒子陪同到案接受詢問,在警方追問下,蔡姓婦人雖然承認當晚的確有駕車載著婆婆和兒子經過那路段,卻極力否認知道有撞到傅姓女子而不下車查看的情事。


 


這時陪同蔡姓婦人前來的十五歲兒子,不懂利害關鍵所在,只知道做人不可以睜眼說瞎話。


 


忍不住在旁邊脫口而出說:「媽!妳有A到機車啊!」警方人員聽到兒子的補白以後,當然不會錯失機會,便繼續對蔡姓婦人一問再問,蔡姓婦人因為兒子已經替她掀開底牌,一時亂了方寸,不知道如何辯白,詞窮之下只好承認有撞到傅姓女子逃逸的事實。


 


蔡姓婦女事後忍不住責怪兒子說:「媽媽被你害死啦!」。


 


警方後來便將蔡姓婦女駕車肇事逃逸的罪名移送法辦。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內心很為這位只是說出心中的真話,卻受到母親斥責的國中生叫屈,因為,就親情來說,自己的母親做錯了事,理應替母親遮遮掩掩,來保護母親。


 


不過,依一個國中生的年齡,只能算是一個毫無心機的大孩子,那裡懂得大人世界許多的虛虛實實。


 


有時要說實話,有些場合又要配合情況說些謊話。說了實話讓他母親穿幫,也只是無心之失,實在用不著加以斥責。畢竟大人們對小孩從小就培養他們為人處事要誠實。


 


說實話怎會有錯呢!由於這國中生說實話件事,讓曾永盛想到一個十五歲的小孩可不可以當他人刑事案件的證人?當了證人可不可以挺身而出指證自己親人犯罪?希望能夠在本欄見到有關這兩問題的答案!
**** **** *** *** ***
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必須要依靠證據來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所以任何犯罪事實都要有一般資料來支持,這些在訴訟上支持犯罪事實的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上統稱作「證據」。


 


所以證據在刑事訴訟上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刑事訴訟上的證據,依各種不同的觀點來分類,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類別,這裡無法一一細談,只就證據與要證事實的關係所作的分類來說,就可以分成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


 


直接證據是指這些證據可以直接證明要證的犯罪事實,人證便是直接證據的一種,因為人證統常都是直接經歷犯罪的人,可以直接報告犯罪事實;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那便是人證中的傳聞證據,就不算是直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的證據,稱為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證明某些間接事實,進而推斷要證事實,物證通常屬於間據證據。


 


 
什麼是直接證據中的人證?


 


簡單地說,人證是以人的知識經驗作為資料的證據方法。在訴訟法上,人證因為種種證據價值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告的陳述、共犯的陳述、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自訴人、告訴人、被害人的陳述等等。


 


兒子在犯罪現場親身經歷自己母親發生車禍的經過,當然可以作為這案件的證人,


 


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法律也沒有禁止兒子不得為母親的刑事案件作證的規定,所以兒子接到法院傳喚為母親的刑案作證的傳票,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只是兒子與母親之間,親情深如海,迴護母親不受刑事訴追,不能說是有錯,要兒子站在法官面前指證自己母親犯罪,可說是強人所難。


 


法律也明白這個道理,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人到了法庭以後,如果有特定的事由,是可以「拒絕證言」的。


 


證人如果與被告有「直系血親」的親屬關係,是可以拒絕證言,也就是在法官面前有權不說話。


 


兒子與母親在民法上是屬於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所以做兒子的是可以不吐露真情,來指證母親犯罪。


 


另外這位口直心快的兒子在警方追究車禍責任的時候洩了母親的底,未來在法庭上如果也是這樣不顧親情說出真相。


 


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不得令其具結」的一關可以替他母親擋一檔。


 


因為這位兒子只有十五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未滿十六歲者,是不得令其具結。沒有具結的證言,因為不負刑法偽證罪的刑責,證據力是非常薄弱的,縱然指證歷歷,也未必會對他母親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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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丁幫遊客保了險 你知道嗎 





 


夏天到了,如果有計畫去墾丁玩,一定要看看這篇新聞喔~


墾丁幫遊客保了險 你知道嗎

車禍、被狗咬、跌倒、被牛撞、溺水、被燙傷 都可申請理賠



【記者宋耀光/墾丁報導】



近7年來 只有10人申請「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每年都為到墾丁旅遊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近7年

來,只有10人申請,8人

獲准,最高每人可獲賠100萬元。



墾管處觀光遊憩課表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多年,凡遊客在轄區21處景點受傷,包

括車禍、被狗咬傷、跌倒

、被野牛撞傷、溺水等屬公共意外責任的都可以申請理賠,不過墾管處轄內居住的當

地居民不是遊客不予理賠。



墾管區的泳區才有理賠



這21處據點,包括該處8條道路(含4個休息站)、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龍鑾潭

自然中心、瓊麻園及砂島

展示館、船帆石及白砂沙灘、風吹砂停車場、漁村公園、龍磐公園停車場及遊客進出

小徑、墾管處遊客中心、

鵝鑾鼻及貓鼻頭公園、社頂自然公園、關山及南灣遊憩區、小灣砂灘、後壁湖遊艇

港、龜山。



遊憩課表示,為遊客投保以來,以民國92年一名蕭姓男子在小灣泳區游泳溺斃,獲得

賠償100萬元最高。但該課強調,並非整個小灣海域發生意外都理賠,只限墾管處圍起

來的泳區範圍內。



被牛撞傷 她獲賠1萬元



另外有一名住台北市來的師姓男子在鵝鑾鼻公園內被野狗咬傷,除獲得5萬元理賠

外,墾管處還發給1萬5千元慰問金;高雄市的戴姓男子在社頂公園被野牛撞傷,獲理

賠1萬元;楊姓婦女在社頂公園摔倒造成顱內出血及骨折,獲6萬3500元理賠外,墾管

處致贈慰問金2500元。理賠的標準是出具醫療費收據向墾管處申請,保險公司會協調

理賠。



遊客別讓權利睡著了



墾管處說,暑假是墾丁旅遊旺季,希望來玩的遊客都能盡興平安,但也呼籲遊客不要

讓自己權利睡著了。例如上個月一名小學生隨父母到出火特別景觀區遊覽,小學生不

慎跌倒,雙手被地底冒出的火燙傷,家屬自責自己沒有把孩子帶好,沒有怪罪墾管

處,但他受傷的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墾管處主動找這名受傷的孩子,將在他痊癒

後,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2008-06-07/聯合晚報/A5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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