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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怨父再婚改母姓被駁回
案例事實
甲不滿父親乙與其母丙離婚,又再與第三人結婚,並棄他們母女不顧
遂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改為母姓,卻屢次被駁回申請,求助無門,
打行政訴訟也敗訴、、、、、、、、
法律解析:
一、姓氏是一個人所屬宗族的表徵,不僅具有血緣上的意義,在文化及倫理上也有很重要的功能,在重視倫常與家族關係的我國,更是如此。
如果人人都可以隨意決定姓氏,或隨意替換姓氏,將會造成社會混亂,所以不能沒有一定的規範。
依照目前我國民法的規定,子女原則上須從父姓,例外情形只有二個,一個是父母是屬於招贅婚的情況,子女原則上要從母姓;另一個例外情形,則是母親無兄弟時,父母可以約定子女從母姓。
二、但是,憲法上明文規定了平等原則,不分男女,在法律上都應平等對待,而人格權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如果人民認為法律的規定(在本案,就是關於子女姓氏如何決定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或是已經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在一般的訴訟程序都已經用盡(在本案,就是一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都還是無法獲得救濟時,可以就該條法律是否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
如果大法院會議受理後,認為該條法律確實違憲,當事人可以據以聲請再審,對於個案還是有救濟的機會。
(本文轉貼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新聞時事解析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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