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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或檢察官的侵害行為,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也是屬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範圍;但是在審判及追訴的過程,關於法律的適用及證據的取捨方面,難免有不同見解,自不能因見解上的不同,而令負賠償責任。
故人民如認為自己權益遭受此等人員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下列要件,才能請求國家賠償:
(1)須為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如普通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的法官或該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大法官等並不包括在內。
(2)須因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
(3)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也就是犯了與審判或追訴案件之職務有關的罪,例如收受紅包、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罪等。
(4)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3條
(轉貼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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