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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怠於執行職務」?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87年1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參照)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
***由以上之大法官解釋文吾人可得一個體悟***
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範圍,不再以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為限.
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且法規命令規定明確時,仍具作為之義務.
例如某一人民因提領鉅款得請求警方保護其安全, 警方應為保護,即為適例。
衍生考題 .甲一日被乙追打,兩人跑到警局門口,甲喊救命,值班警員丙見此狀認傷害行為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甲未為告訴,遂置之不理,事後甲可否就自己因此受害,
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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