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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務員不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有那些?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規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7種要件(以下各要件之重要涵義詳後分述):
1須為公務員的行為。(包括公務員的作為與不作為)
2)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3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4)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5)須為不法的行為。
6)須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7須發生損害
8)須該不法侵害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述(1)要件內,所稱公務員的不作為,即怠於執行應對於被害人執行的職務,如因而致被害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應成立前述國家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


 


(轉貼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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