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什麼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



1)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例如,某縣政府基於給付行政,對某私立國民小學學童提


供營養午餐,委託該校辦理,如因該校教職員的故意或過


失行為,發生師生食物中毒事件時,則該校為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的團體,其教職員應視同縣政府之公務員,縣政府


即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他如:漁港工程受益費,委託漁會代收等。





2)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即該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的個人,亦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例如,某商


業銀行受國庫主管機關財政部委託,代辦國庫業務,該銀


行職員於執行職務即代辦國庫業務時,應視為所委託國家


機關財政部之公務員。其他如:農會承辦貸放肥料人員等。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4



 


(轉貼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的頭像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陳一夫 國家考試技術上榜團隊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